欧盟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四·完)
社会救助基金来自税收。例如在丹麦,用于有保障最低收入的救助开支,一半由国家预算承担,另一半由地方政府支付。在荷兰,国家负担90%的开支,而在英国、卢森堡和爱尔兰则100%由国家负担。
在意大利,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服务及其资金筹集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其他国家如英国、西班牙、德国在社会救助事业管理方面也有权力下放的倾向。
社会救助是消除贫困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筹集资金方面需要全国通力合作。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有保障的最低收入作为一种社会救助形式,已在大部分欧洲发达国家中实行,其目的是使穷人的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过上公认的体面生活。这种救助形式近年来得到广泛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许多欧盟国家的贫困。
对低收入居民阶层实行的这种新形式的救助,已在经济上产生了影响,使商品和服务的供求关系保持在高水平上。经济与社会之间如此紧密的相互关系促使各国都在重新考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
近年来在社会保障方面所进行的改革,一方面是为了解决所面临的财政困难,另一方面通过在向受助者提供救助金的条件上有更大的灵活性并使社会保障能力与具体的经济条件相适应,使社会救助的手段更加现代化。
灵活性和适应性这两个特点向人们表明,国家不同,提供社会救助的方式也应当有所不同。值得指出的是,社会救助事业的管理方式和资金的筹集方式对于提高社会救助措施的效益具有特殊作用。
扩大地方机构在社会救助事业管理方面的自主权,会大大减轻国家的社会开支负担,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无力达到令人满意的社会救助水平。(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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