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三)
第三类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发达的国家。这类国家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较低,但是接受这种社会救助的人在居民中所占的比例相当大。那些部分就业者、低工资者、抚养一个或多个子女的人皆可以获得社会救助。英国和爱尔兰属于此类国家。
第四类是南欧国家。这些国家社会保障水平低,尚未普遍实行最低收入制。意大利和西班牙仅在一些地区实行最低收入制,而希腊和葡萄牙目前只有实行这种制度的计划。有保障最低收入的受助者是指没有工作但可以在劳动市场就业的人、无劳动能力的人、无收入或者收入不足并需抚养子女的单身者、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寡妇以及某些弱者。
在丹麦,社会救助金相当于退休金的93%;在英国和爱尔兰,相当于基本退休金的86%,但同时仅相当于平均工资的31—35%。
在欧盟北部国家,社会救助金低于退休金(仅为退休金的60%以下,德国除外),但与平均工资相比较,德国为39%,荷兰为49%。
在欧盟南部成员国,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希腊提供的社会救助金仅相当于退休金的11%,西班牙仅相当于33%。提供有保障最低收入的条件。欧盟最近对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改革,在提供社会救助方面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这不仅有财政上的原因,而且还因为依赖社会救助的人数目庞大。
提供有保障最低收入的主要标准是贫困线,各国有不同的贫困线的界定标准。另一条件是符合规定的年龄。大部分欧盟国家规定受助者的最低年龄为18岁,法国规定为25岁,卢森堡规定为30岁,德国则不作规定。
为了鼓励低收入者摆脱对社会救助的依赖和贫困状态,欧盟的一些国家有保障的最低收入制度允许受助者谋职赚钱。在比利时、法国、卢森堡、荷兰、失业者在获得失业津贴的同时,还可以从事部分工作以获得劳动报酬。在英国,那些从事低报酬工作的人可以获得额外社会补贴。
“有保障最低收入”型的社会救助不采取个人集资形式,它的资金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不同国家,上述机构所承担的比例也不相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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