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二)
有保障“最低收入”型的社会救助
大多数欧盟国家都向低收入阶层居民提供“最低收入”型的救助,帮助那些收入达不到最低生存需要水平的家庭。
国家不同,最低收入水平和享受这种救助的居民范围也不相同。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是每个国家所确定的贫困线和消费水平各异,总的讲各国对社会保障都有各自的总体考虑。
社会保障体系的理论依据是两种有关社会保障的思想,其代表人物分别是俾斯麦和贝弗里奇。俾斯麦思想的重点在于对付社会风险的保险原则,纳入保险体系的是那些按一定年数缴纳保险金的雇主和雇工。而那些被排除在劳动市场之外的人、失业者及一些老人则享受社会救助。德国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另一种思想以贝弗里奇提出的模式为基础。这种思想认为,任何个人都有维持最低生活水准的权利,这与他所从事的职业无关。从以上两种思想出发,大部分欧洲国家都实行混合型社会保障制度,把两种社会保障方式或多或少地结合起来。
各国按照有保障最低收入水平的不同,可以划分成四种类型,因为有保障最低收入的高低可以反映出社会保障的水平的高低。
一类是社会保障水平高的国家。这类国家规定高标准的最低收入,它们是:德国、丹麦、荷兰和卢森堡。这些国家的做法是:不让任何个人的收入处于有保障最低收入水平之下,不管他从事何种职业和他缴纳多少社会保险金。大部分救助金通过税收筹集并向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家庭和个人提供。
这些国家用于社会保障的开支很高,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30%。它们规定的最低收入在欧洲是水平最高的,而且获得这种形式的救助的居民为数众多。社会保障的高水准使这些国家的贫困率非常低。
第二类是社会保障制度发达的国家。但是,在这些国家中,有保障最低收入仅在很少一部分国民中实行,而且只限于一定的阶层。这类国家有比利时和法国。社会保障的开支水平之高与第一类国家不相上下,但是实行有保障最低收入的范围较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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