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观念有突破但执行将不无困难
【香港《新报》4月1日社论】题:企业法观念有突破实际有限制
谈论了9年之久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日前再一次提交给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同被审议的还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草案)”,两个草案都相当重要。如果说中共十三大已定出了经济改革路向的话,上述两个草案则可视之为实践的指南。
企业法在提交审议之前,公开展开讨论,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项罕见创举。看来这次的决心是很大的。
企业法共分8章68条条款,顾及面较为周全,包括企业管理原则、理念、组织、机构、活动方式和管理义务等,各方面都有所突破。这对未来的整个经济改革及经济发展,均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尤其是传统的企业管理观念上的突破,包括厂长负责制、对生产性质的定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法人制度、承包租赁制、股份制、企业自主权、经济效益、职工管理、企业组织、破产及法人犯罪等,均为前所未有。
企业法吸取了资本主义企业管理的部分长处,亦将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如南斯拉夫的工会民主管理方法手到拿来,最终基调则仍是坚持党领导。如果说这就是“中国式”的话,在执行过程中将不无困难及矛盾产生。
所谓厂长负责制,中国已经历无数反复。第一个五年计划就是推行厂长负责制,但以后则转为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其后的10多年间,更加反复无常。直到去年5月的人大会议,尚未得到解决。到了现在,企业法第7条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在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无疑会使企业经营的自主权轻易受到干扰。厂长的自主权尚受“职工代表大会”加入“企业民主管理”的影响。当厂方与职工利益发生矛盾时,厂长难以运用权力。为此,将会使企业陷入难以解决的麻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草案)”对外来投资者而言,是一个充满诚意、互惠互利的法案。预料这两个草案在今次人大会议可以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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