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劾是怎么一回事》
【本刊讯】香港《文汇报》五月二十四日以《弹劾是怎么一回事》刊登一则答问如下:
问:因为“水门事件”,美国盛传要弹劾总统,请问弹劾是怎么一回事?
答:弹劾是美国宪法赋予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权力,只有这两个机构才能执行弹劾权。弹劾的对象,是法庭无权审讯的高级官员,如总统、副总统、大法官等等。弹劾是审讯,但又和审讯不同,因为它只能定罪,不能判刑。
提出弹劾案程序是这样的:
众议院提出弹劾,只需半数以上的多数票通过,通过弹劾之后,被弹劾的官员就要在参院受审。参院审讯弹劾案,如受弹劾人不是总统,就由总统做主席,如受弹劾的是总统,则由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任主席。同时要经过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弹劾才能成立。受弹劾的官员立即要解除官职,成为平民,将受普通法庭审讯。
在美国历史上,共发生十二次弹劾案,其中九次弹劾联邦法官,一次是参议员,一次是前任部长,一次是总统。受弹劾的总统,因参院投票不超过三分之二,弹劾未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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