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外交部”明确表示
【台湾《中国时报》1月17日报道】(记者江静玲)外交部发言人冷若水昨天明确表示,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基于现阶段两岸政策并未开放国人同时持有我国及中共“护照”,在相关法规未修订前,对已持有中共“护照”的国人,我政府原则上不发给中华民国护照。
冷若水指出,在民国84年12月17日陆委会第40次委员会议中已经对此类案件有处理规则可循。即在台原有户籍的国人,倘其身份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已转换为大陆地区人民,亦即前往大陆居住逾4年以上,其申请中华民国护照,应依现行居住海外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中华民国护照作业规范处理;对于在台原有户籍的国人,其身份虽未转为大陆地区人民者,但持有中共“护照”,基于现阶段两岸尚未开放国人可以同时拥有两岸护照的规定,原则上,我国政府不发给中华民国护照。这些持有中共护照的台商如欲返台,可以向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请核发旅行证入境,其中共“护照”则应交由机场入出境服务处保管,俟其出境后再发还。而这些人在台期间不得行使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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