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立法禁止政府官员经商
【捷克《经济报》12月6日文章】题:捷克共和国通过保护公共利益法
经过2年半时间的讨论,捷克议会于11月2日通过保护公共利益法,规定议员、政府成员以及中央管理机构的领导人,应使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在任职期间获得的信息,为本人、自己的亲属或他人谋取私利。新法禁止政府成员和中央管理机构的领导人在任职期间经商,并规定他们不得担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的监督机构的成员。新法虽未禁止议员从事经营活动,但规定他们必须对自己的经营情况进行申报。这项法律还禁止上述公务人员利用广告谋利。
新法严格规定了公务人员收入的申报制度。上述公务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都必须如实报告自己的收入和获取的其他物质利益。在每年6月底。必须申报在这一年度自己以及配偶购置不动产的情况。上述公务人员申报的材料,由议会有关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捷每一个公民皆有权申请检查这些材料,并对虚报情况进行揭发。
凡经议会有关资格审查委员会查明违反上述法律的公务人员,可自动辞职,否则议会主席将公开宣布此人行为不端。这样的政治家将成为被每一个政党憎恶的包袱,从而被社会淘汰。这项法律将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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