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订下了狗法律
关于狗的法律,就英国说,在大多数的乡村地区和一些城市,狗在日出前日落后走出户外,照当地法律,是犯法的,最高可罚至五十镑。
而狗没有戴上附有主人名字和住址的牌的项圈在路上走动,就不论何处,狗主都要受罚;狗就作无主狗来办理。按照1906年颁行的狗法例,居民发现这种狗,要把它带到最近的警局,报告在哪里发现;如果他有意畜养,只须把其名字和住址留下,便可把狗带走。假使狗主一个月内不提出要求,则这发现狗的人可以继续养下去。
如果发现狗的是警察,就把它带到警局,假使知道狗主的住处,就给以书面通知,限于七天内领回,并支付其费用。否则便把狗杀死。
狗主最多犯的罪是不领牌照。
狗给人的捐害,像狗为了搜寻骨头而蹂躏邻人的花坛,或和别家的猫打架而把它咬伤,这被认为属于狗的天性所致,狗主可不负责。甚至咬了人,狗主也不一定负责。只有这狗已有咬人特别倾向的一些迹象,或已咬过人而又再度咬人,这时才应负责。
(摘自2月号“世界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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