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弃权票」谈起
【香港《今天日报》3月26日社论】题:从“弃权票”谈起
在北京的“人大主席团选举”中,港区的代表,有对主席团大部份人选投了“弃权票”的。
而所以投弃权票,也有理由。
是因为“对推举定义和有关方面的协商概念不清楚,所以不随便投票”。
而且亦因“对主席团成员大部份人不认识,不了解,所以不能支持不了解的人。”
这种解释,自不能说是没有理由。
但在这样的理由之下,相信也会有不少人因而发生一些疑问。
一、为甚么有关方面,一定要邀请一些对“推举”定义和“协商概念”全无认识的人士作为代表?
二、作为一个代表,在知道“人大”会有“推举”及“协商”时,是否应有事前的学习、理解,以使自己能在会议中有所沟通?
三、如果事前知有这种“推举”及“协商”,而认为不能同意,是否应该接受或继续担任这种代表职位?
四、“推举”及“协商”的方式,是否有人因为不满而当作“不了解”?
这些问题,显然都会影响到政制的运作,不能说是不值得重视。
就我们看来,对于“代表”的遴选,似乎也须有更务实的基本条件。这就是:“作为代表的,是否需要对内地政治情况有一定了解才有宜于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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