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读卖新闻》10月11日文章】医疗保险制度分为以下几种:大企业职工参加的“合作健康保险”(加入保险的人数为3255万人);中小企业职工参加的“政府负责的健康保险”(加入保险的人数为3766万人);公务员参加的“共济组合(互助协会)”(参加人数为1179万人);此外,还有私人经营者和无职业人员参加的“国民健康保险”(加入保险的人数为4253万人);“船员保险”(加入人数为35万人)。
医疗保险是1920年在工会运动的高潮中,作为蓝领工人的职业保险而开始实施的,此后其保险对象和保险的职业种类逐渐扩大。战后,防止医疗费造成家庭经济破产问题成为优先解决的课题,1961年实现了覆盖全国的国民全员健康保险。
“老人健康保险制度”诞生于1983年。这一制度的诞生,使高龄患者免除了医疗负担。但随着高龄化人数的不断增加,就诊者急剧增加,为了维护已陷入财政困难的国民健康保险体制,实行了由高龄患者自己负担一部分医药费和由各种健康保险出资的制度。目前,老人患者自身负担的医疗费占4%,在剩余的96%的医疗费中,70%由各种保险制度支付,其余30%则由公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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