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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死的权利吗?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8-03-24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人有死的权利吗? 长期以来,美国和欧洲医学界一直在就“安乐死”问题进行辩论。反对施行“安乐死”的人们认为,他们握有一张维持生的神圣权利的王牌;认为“'...

人有死的权利吗?


长期以来,美国和欧洲医学界一直在就“安乐死”问题进行辩论。反对施行“安乐死”的人们认为,他们握有一张维持生的神圣权利的王牌;认为“安乐死”可行的人们则举起了争取享受人道待遇的旗帜。他们认为,对那些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应让他们有死的权利,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因此不是谋杀犯罪。
最近,美国关于“‘安乐死”辩论趋于公开化的导火线是《美国医学会杂志》在1月8日一期刊载了一篇关于医生为病人施行“安乐死”的报道文章。《一切都结束了,戴比》这篇文章写的是一名年轻的住院医生有意识地给一位被病痛折磨得要死的20岁的癌症患者注射了一剂吗啡,使她结束了生命。在医学杂志上公开报道一位医生使病人“安乐死”,这还是第一次。文章的发表使医学界及一些法律工作者正在就这一问题进行的辩论变得更加激烈。
该杂志主编乔治·伦德伯格说,文章发表后,编辑部收到的信件中,有80%根本反对发表这种文章,大多数人反对医生采取这种行动。当然也有人对编辑部敢于发表这类文章的勇气表示赞赏,认为关于“安乐死”问题的讨论需要公开进行,让各种不同意见发表出来。
芝加哥大学临床医学道德研究中心主任马克·西格勒说,这证明人们对“安乐死”的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伊利诺伊大学医学院的肯尼思·沃克斯教授还援引了全国民意研究所就下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的结果:对于那些蒙受巨大病痛折磨、疾病又无法治愈、而家属也赞成采取“安乐死”的病人,是否允许医生对他们施行“安乐死”:调查结果是:1947年,赞成的只有37%;1973年,“赞成”的为51%;1983年,赞成的63%。态度发生如此变化的原因是,人们在另一方面做得太过份了:用现代医药延长那些已无法治愈的病人的生命,使他们成了“植物人”。
然而,明尼苏达大学的亚瑟·卡普林博士认为,这一事件是对“伦理道德的扭曲”。他说,这个医生的行为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为满足医生的私利。由于对病人施行“安乐死”,医生可以不再下功夫研究病人的疾病,可以去休息了。他认为这位医生的行为是非法的,不道德的。他考虑有必要向他的州医疗委员会报告此事。
纽约市长爱德华·科克在读了医学杂志上的文章后曾写信给美国司法部长,建议就此事进行调查。但到目前为止,既没有人找过编辑部,也没有人找过美国医学会。
欧洲至少在1936年就开始讨论“安乐死”。英国的上院和法国的参议院都曾讨论过有关‘‘安乐死”的法案,但均被否决。
在荷兰的法令全书中,施行“安乐死”是犯罪行为,要判处12年监禁。但是,在过去15年中,法院审理的一系列案件表明,给病人施行“安乐死”的一名合格医生将不会被起诉。两项旨在使“安乐死”合法化(但是要在明确规定的条件下)的法案已提交荷兰议会,在年底以前,其中一项或两项可能被通过,成为可行的法律。
最近在英国进行的一次民意测验表明,有72%的人赞成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安乐死”是可行的。在法国去年年底进行的一次民意测验中,76%的人希望对法律进行修订,使“安乐死”不再列为犯法行为。
虽然在西欧各地都规定“安乐死”是犯罪行为,但社会上支持“安乐死”的人数在增多。仅仅在荷兰,志愿施行“安乐死”协会的成员人数就已增加到24000人。估计有10万荷兰公民立下遗嘱,告诉医生:一旦他们患了不治之症,生命行将结束时,不要再用人工延长生命的办法进行抢救。
自1976年以来,志愿施行“安乐死”协会在丹麦、挪威、瑞典、比利时,甚至在天主教信徙很多的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会员人数也大大增加了。因此,专家们认为,不管法律将作何规定,会继续有人要求“‘安乐死”。(卢惠兰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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