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规定处理不良债权基本方针
【日本《读卖新闻》9月28日报道】题:政府处理不良债权问题的基本方针
“关于尽早处理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问题的方针”如下:
关于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问题政府的方针是继续果断处理,不向后拖。基于金融制度调查会的金融体制稳定化委员会的审查经过报告,大藏省当前将以如下的方针解决不良债权问题。一、扩大公开债权
在主要的2家银行中,从1996年上半年度起,公开所有的不良债权,地方银行协会的加盟行也一律公开拖延债权,同时,关于一定规模以上的信用金库,促使有关者公开破产前的债权。另外,有关当局将统一公布今年下半年度整个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情况。二、改良破产的处理方法
1、为确保健全性,要建立尽早纠正,尽早开始办理破产处理手续的制度;2、完善处理清还和资金援助的中间手段;3、将研究限期实行关于提高提供民间资金透明度的原则,在下次的国会例行会议上提出必要的法律。三、提高存款保险费率
将尽早提高存款保险费率,完善必要手续。四、信用组合经营的健全化
1、彻底遵守会员外交易的规章制度,对想转换为其他行业的做法采取适当的对策;2、加强地方自治体和中央在检查和监督方面的合作,协调相互的作用;3、研究负担破产费用的办法,设立接收机构;4、限制理事兼职,为进一步完善监查机能而采取必要措施。五、住宅金融专业公司
在促使当事者认真对待的同时,将研究接收不良债权等的机构的问题,今年内确定处理办法。六、政府资金
包括有限期地投入政府资金在内,关于政府参与的办法问题,基于在金融体制内最大限度地采取对策的原则,进一步推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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