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民主德国发展和管理私营企业的经验
波兰政府副总理兼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主席的顾问埃·波利琴斯基2月18日在波兰《共和国报》撰文,介绍了匈牙利和民主德国在发展私人经济和对私人经济单位进行综合治理方面的经验。
他写道,1980年以来,匈牙利私人小生产迅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给所有的经济单位,包括私人企业以取得生产资料和进入销售市场方面的均等机会。
1982年以来匈牙利采取的下述措施更推动了这一机会均等原则的实施:一,建立经济单位的申报登记制度,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从事经济活动的打算。二,普遍而公开地租赁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三,公营经济单位能够利用的一切原料供应来源,私有经济部门均有权利用。四,公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一律实行同样的定价原则。五,发放银行贷款不设最高限额,但贷款者在银行里必须有适当数额的存款,并且能向银行提供证明自己支付能力的材料,交付贷款利息。
波利琴斯基写道,民主德国承认私有经济成分的长期存在,其根据是:
1、牢固地确认,服务行业应当是私人经营的独特的专业化部门。
2、保持关于私有经济活动法规的稳定性。
3、合理解决手工业的材料、生产设备和厂房的供应问题。
4、在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规定私有经济成份的发展指标。
5、对私有经济部门的收入实行严格有效的监督,其目的是,保持公有企业与私有企业收入间的合理比例,尽可能缩小在这方面出现的社会紧张。监督的手段是:第一,私有企业必须严格收支登记,收入与支出要有充分依据。第二,私有企业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价格表。第三,对交易额、价格、产品与服务质量定期严格检查:对大型企业每年检查1次,对小型企业每3年检查1次。平时则根据消费者的反应进行抽查。第四,对不按规章办事者,吊销其经营执照。第五,征收累进税,最高税率为90%。第六,控制雇用人数。招收工人要经地方就业和工资部门批准。他们的工资要按工资等级表确定。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私有经济成分的规定和实际做法具有综合性质。一方面,私有经济部门要接受有关方面对价格、收入、服务质量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又要为它们能合法取得原材料提供充分的可能性。(王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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