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关于婚姻的法律
【日本《重奏》月刊7月号文章】题:日本关于婚姻的法律结婚
禁止重婚和近亲结婚。所谓近亲结婚,是指父母与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即使举行了婚礼和婚宴,如不根据户籍法登记结婚,也不被承认是合法婚姻。
登记结婚,根据夫妇同姓的原则,必须选择夫妇其中一方的姓氏加以登记。不改变姓氏的一方是新的户主。
双方实际上过着夫妇生活,而且被社会认为是夫妇关系,但如没有登记结婚,这种夫妇称为内缘。内缘也有互相帮助、保持贞操和分担生活费用的义务,也有被承认拥有财产权的判例。但是,在税法上不被看作配偶。生的孩子也被看作非嫡系子女,需要登记在母亲一方的户籍上。离婚
离婚的方法分为协议离婚、调解离婚、仲裁离婚和判决离婚。
协议离婚是不求助于第三者帮助,而由夫妇双方协商离婚。只要将离婚申请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离婚即宣告成立。日本人每3分钟便有一对夫妇离婚,而其中90%是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如果当事者达不成离婚协议,就必须请求家庭裁判所予以调解。如达成协议,调解离婚便宣告成立。在调解不成而家庭裁判所又认为离婚合理时,家庭裁判所可利用其职权宣布双方实行仲裁离婚。在两周内如无人提出异议,离婚便可成立。如对仲裁离婚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的离婚即使违背一方的意志,离婚也可以成立,因此被称为判决离婚。
关于离婚的条件,按民法770条规定:①配偶有不贞行为时;②被配偶抛弃时;③配偶生死不明三年以上时;④配偶患严重精神病且无望康复时;⑤有难以维持婚姻的其他重大原因时都可以提出离婚。
在离婚办理过程中,最扯皮的是金钱问题。在有孩子的夫妇离婚时,父母都有义务分担养育费。分担养育费的比例,要视父母的资产、职业和收入等决定。在孩子成年或大学毕业(22岁)之前都可以要求父母提供养育费。
关于欠债、财产和继承问题
夫妇一方结婚前拥有的财产或结婚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财产属于本人。归属不明确的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因此,夫妇任何一方如因高利贷被扣押财产时,只能扣押共有财产的一半。但是欠酒店和日用杂货店等的家庭债务,则由夫妇共同承担责任。
一方死亡,生存的一方一般都是法定继承人。如果孩子和配偶是继承人时,孩子和配偶的法定继承部分各占一半。假若有3个孩子,一半财产要由3人平分。没有孩子,而死者的父母健在的话,其配偶继承的财产占2/3,其余的1/3由死者的父母平分继承。
关于继承问题,可以在死前写下遗嘱。遗嘱分为亲笔和公证文本两种,最好采取后一种。亲笔遗嘱可以由本人书写遗嘱的全文。公证遗嘱要到公证处由公证人书写。遗嘱可以有多次,但以日期最近的那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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