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刊文章:关于防止金融危机的对策(下)
二、防止动荡扩大(事后措施)
如果在金融机构倒闭以及金融系统的动荡哪怕是部分地表现出来的情况下,那将采取什么措施呢?为防止动荡扩大,维持信用秩序,行政当局可以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和中央银行借贷的这一做法。
存款保险制度,目的是维持信用秩序,有以下两点内容:(1)为停止退还存款的金融机构的储户支付保险金;(2)对合并破产的金融机构和需要救济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援助。以上两项业务已通过1971年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进行。
作为存款保险机构的第一项职能的支付存款保险金,是在停止对像金融机构退还存款和取消营业许可证等情况下,只是就原本,以1000万日元为限度,对存户进行退款。第二项职能的资金援助,则适合于下述情况,即:基于维持信用秩序的观点,或者是基于破产处理费用的观点,由健全的银行救济和合并,要比清算破产金融机构和支付存款保险金更为可取。今后的课题
作为今后的课题,第一点是民间金融机构在维持金融系统稳定方面应当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依靠民间金融机构的自助努力,或者是通过依靠市场职能进行监督的格局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的健全性,这是最基本的条件。
第二点是应当更加彻底宣传存款保险制度问题。在美国,所有加入存款保险银行都贴出告示,表明自己参加了保险制度。日本也应通过这样的告示让广大存户充分了解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
第三点是对待系统风险问题。就是说,应当尽快地研究出一项对策,以便在发生金融动荡时,使其影响不至于波及整个金融系统。今后应当使多种债权和债务一体化,只是把其差额部分作为一项债权。
第四点是引进官方资金的是非问题。当然,以官方资金的存在为前提,考虑金融系统的稳定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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