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之风吹进了司法领域
【塔斯社莫斯科3月8日电】改革的春风也吹到了国家生活的一个方面——审判工作。目前苏联正在广泛讨论有关法院的结构、法院形成和工作的原则的问题。
著名法学家、苏联科学院通讯院士鲍里斯·托波尔宁认为,为了排除地方领导人对法院的形成和法院工作的干预,应当以新的观点来看待法院的选举制原则:把它提交给更高一级国家机构。例如,地区和市法院的法官可以在州和边疆区的人民代表苏维埃会议上选举产生,州法院的法官可以由各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选举产生。托波尔宁认为,两次选举之间行使司法权力的期限从5年延长到7年是有好处的。
济诺维·切尔尼洛夫斯基教授提出的法院体制改革方案规定在苏联建立4种新型法院:审理最重要的刑事案件的陪审员跨区(市)法院;审理有关经济活动的刑事案件的经济(或者工商)特别法院;审理公民对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行为起诉的特别行政法院和新闻特别法院。凡是认为自己的名誉、人格或安宁由于不客观的或错误的报道(其中包括广播和电视报道)而受到损害的人都可以到新闻特别法院请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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