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实行住房商品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捷克正采取措施逐步改革住房制度。
捷克全国约有110多万套住房,分国家兴建的住房,合作社住房以及个人建设的住房三种。捷共执政时期,国家不仅每年拿出大笔经费修建公房,而且还向住房合作社社员发放大量低息贷款,修建合作社住房。
国家花费了许多投资,但住房依然紧张,特别是大城市。1989年捷克国内局势发生剧变后,对住房建设的投资大大减少。如1989年全国完工的住房有55073套,今年将竣工的住房只有14000—18000套。这使得住房紧张局面更为严峻。
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对现有的住房制度进行改革。在这种形势下,捷克推出了以下住房商品化措施:
一、议会在去年批准了《房产法》。新法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可向私人出售各种类型的单元住房。房价不限,完全由买卖双方商定。
根据这项法律,旧房现有的住户享有购房优先权。这项法律还规定,住房合作社社员可把自己的住房转为私有财产,无需付费。住房合作社必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交给社员住房,不得拒绝。但社员必须清偿所欠的住房贷款。
二、今年3月18日,捷克议会修订了5项法律,规定银行可向公民提供购置房产的抵押贷款,其数额可达所购置的房产价值的70%。国家将对借贷者在归还利息方面给予补助。该法从今年7月1日起生效。
所谓抵押贷款,就是建房或购房者通过自建或购买的住房的产权抵押取得银行的贷款。这种形式有利于促进房地产消费市场更快地形成和发展。
捷克全国56家银行中,已有3家开始办理发放这种贷款的业务。如捷克摩拉维亚银行,可向公民提供最低数额为40万克朗(28克朗约合1美元)的建房贷款,偿还期为30年,年利为10.6%。
捷克储蓄银行可向公民提供为期20年的贷款,用于购买或修建住房,年利率为9.75%,最高数额为所购置的房产价值的60%。
贷款按月偿还,在例外的情况下可按季度偿付,如修建住房可在建成住房之后开始偿还贷款。商业银行可提供为期10、15和20年的抵押贷款,年利率为10.5%。如果是要退休的公民,贷款的偿还期限在该公民退休之前。
三、国家鼓励公民进行建房储蓄。捷克议会最近通过的《建房储蓄法》规定,公民可进行建房储蓄。当建房储蓄达到一定数额时,存款人便可得到银行方面的建房贷款。这种专项存款利息低,为3%,最低存款期限为5年。
但银行发放贷款的利息也低。它的最大优越性是国家对进行建房储蓄的公民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为公民年储蓄总额的25%,每年最高的补助额为4500克朗。储蓄利息不需要上税。进行建房储蓄的公民,需定一个目标存款数额,最低为1—2万克朗,最高为150万克朗。在存款额达到目标数额的40—50%时,存款者便可得到贷款。如果存款者急需,二年后便可得到一笔贷款,条件是存款数额必须达到目标数额的一半。
目前在捷克的金融市场上已有6个专门从事建房储蓄业务的银行,进行建房储蓄的公民达70万。
四、国家目前虽仍对房租进行补贴,控制增长幅度,但是在逐步提高房租并准备完全放开。
捷舆论界认为,当局虽然采取上述措施促进房地产销售市场的发展,但是一般职工拥有的资金有限,借贷购房可望不可及。比如去年全国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约为6900克朗,而建一套二室一厅的标准住房需50—70万克朗。如银行贷款50万克朗,按年利率9.75%计算,10年期限的贷款每月需偿还6540克朗,15年的每月需偿还5300克朗,20年的每月要偿还4750克朗。若按10.5%的年利率计算,则每月分别需偿还6747克朗,5527克朗和4992克朗。这对一些年轻夫妇来说只能是望房兴叹。因此人们呼吁政府兴建一些廉价住房,解决平民的住房困难。(刘天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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