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决定改革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法兰克福汇报》5月3日报道】题:海牙决定改革社会保障制度
荷兰从1996年1月1日起将实际上取消法定的病假工资保险,并改革因工致残和失去劳动能力保险,以便使市场机制在这方面发挥作用。通过这两项已决定的措施将节省16.5亿荷兰盾(约合15亿马克)。
据计划,将要求雇主为自己的患病职工承担风险。在职工患病的情况下,雇主必须至少在一年内支付有关职工最后工资水平的70%;迄今的最长期限为6个星期,小企业为两星期,雇主可以自己支付病假工资,也可以为此向私人保险公司投保。如果投保,保险费多少将取决于投保企业职工因病缺勤的时间。内阁希望通过这种措施能减少因病缺勤时间,因为它认为雇员和雇主采取预防措施都会得到财政上的鼓励。对于孕妇以及没有固定劳动关系的雇员来说,目前的病假工资保险办法不变。
从明年起,法定的因工致残及失去劳动能力保险也将作类似的改革。这项保险的收费将不是全国统一的,而是因行业而不同。因工致残风险特别大的部门,如建筑行业,保险费将大大高于目前的水平。在一个行业内部,保险费也会有不同,这要看一个企业是否让许多职工都参加这种保险。
内阁希望保险费数额的不同会导致劳动条件的改善。此外,各个企业将有可能为职工在私人保险公司投保,而迄今只向按行业组织的“企业联合会”投保,这些联合会目前仍负责履行社会保险法,提供在私人保险公司和企业联合会的公共保险体制之间进行选择的可能性,是为了促使后者把保险费定得尽量合理些。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