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开放势必引起阵痛?(下)
法律体制有待改革
我们再来看看,首先面临这些法律基本建设改革的经济行政及管理层面是那些:(一)海关行政。海关行政所面临的冲击将最直接。传统上海关课征关税的功能将递减,但其他的功能则将增加。海关是外国货品进入本国的第一站,也是必经的一站。因此,对于外国商品所作的管理措施有一大半是委托海关实施。如进出口货品是否有涉及违禁物品、走私品、仿冒品,或是因经济因素(如为保护本国产业)而予以禁止或限制进口等。海关功能的多样化,使得海关人员的质与量,以及海关程序法规,都有重新审定之必要。即便是在海关传统的征收关税的功能上,也面临技术性的挑战。(二)进出口发证。以往进口出口发证中,主管机关的裁定权很大,使得申请人常对于主管机关的决定无法有相当的掌握,对进口交易产生不确定的风险。GATT/WTO的进口发证协定则要求去除不必要的证照要求,同时须简化发照程序,以及公布主管机关在为相关判断时所遵循的标准。(三)检验检疫。检验及检疫是为了保障国民及动植物的健康及卫生。以往常因检验检疫设备、能力,或人力的不足,而禁止特定货品进口。GATT/WTO协定要求检验检疫不得构成贸易障碍。因此,检验检疫能力的加强,标准的确定,以及外国证书的可接受范围的确定等,均须投下相当的资源及成本。(四)知识产权。这是法律制定及执行新的一环,因其所牵涉的是无形财产权的保护。而传统的法规及执行法律体系是为有形财产权而设。这一套新的法律设施的建立以至于现代化,在过去十年间一直在不断地进行。但现行的设施仍与国际协定所要求的法律环境,仍有一段距离,资源的继续投入及加速改革,均是必须面对的。(五)服务行业的管理体系。服务业中的金融服务业(如银行、证券、保险)、运输业、电信业,均受政府的监理,以维持交易环境的稳定及公共利益的维护。这些监理法规及设备以往比较不周全,因这些行业以往大都是公营或是政府所垄断。
但在市场开放后,本国人以至于外国人纷纷加入这些行业,市场中竞争人数增加,竞争方式亦趋复杂,新的商品也不断的出现,使得政府的监理能力面临考验,以往或可因监理能力不足而禁止新的竞争因素进入市场;但在市场开放的前提下,行政及司法机构的监理及规范能力在短期间须有大幅的改进,以免成为进口市场开放的障碍。(六)进口补贴制度的建立。在市场开放、外货源源不断流入的同时,本国产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国际协定规定在若干的情况下(倾销、补贴及市场防卫),政府可以采取补贴措施,以舒缓进口竞争的压力。但这些补贴措施是否在具体个案中实行,将要受种种条件的限制。(七)竞争秩序的维持。在外国因素进入本国市场后,竞争环境亦随之改变。本国市场势必要受到远在千里之外的外国商业决策人的影响。而市场开放程度愈大,外国商品提供人干扰国内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的危险也就愈大。
上述的法律基础建设,需要长期的艰苦努力。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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