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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放宽大陆居民赴台办法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5-05-16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台放宽大陆居民赴台办法 【台湾《中国时报》5月12日报道】(记者刘永嘉发自台北)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发言人刘蓬春昨日表示,行政院已核定5月19日发布放宽大陆地区'...

台放宽大陆居民赴台办法


【台湾《中国时报》5月12日报道】(记者刘永嘉发自台北)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发言人刘蓬春昨日表示,行政院已核定5月19日发布放宽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开放台湾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来台探亲;同时,依新规定,来台探亲大陆地区人民,每年在台停留次数,由一次放宽为二次,每年最长总停留期间则由现行3个月放宽为6个月。放宽措施将自5月21日生效实施。
刘蓬春表示,这项放宽措施,系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和境管局,依照去年大陆工作会议决议事项,并参酌两岸人民交流状况及各界反映,汇整修订“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修正草案,经行政院核定的。刘蓬春指出,这次“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主要修订重点包括:
●开放台湾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之父母、配偶、子女来台探亲,无须再以探病事由申请;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而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4年之人民,在台湾地区有三亲等血亲或配偶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探亲,并将探亲之次数,由每年一次,放宽为每年二次,但每年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
●放宽探病对象及于台湾地区之继父、母,探病年龄条件限制也由现行70岁规定,放宽为60岁;同时,申请来台探病或奔丧,年逾60岁、患重病或受重伤的大陆地区人民,得申请其配偶或子女一人同行。
●来台探病对象年逾60岁,在台湾地区无子女,且伤病未愈,或行动困难乏人照料者,延期照料时间由现行3个月放宽为6个月。
同时,对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届满,以往并无许可延期规定,这次修正案,放宽下列特殊情形者,得酌予延长一至两个月,以维持弹性:
●怀胎7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后两月未满者。
●罹患疾病而强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险之虞者。
●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二亲等血亲继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在台湾地区死亡者。
●遭遇天灾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变者。
修正后新办法也同时规定,对于大陆地区人民曾有未经许可入境纪录者,规定其不予许可入境期间至少为2年,曾有逾期停留或来台打工情形者,其不予许可入境期间至少为1年,但申请奔丧案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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