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改革社会保障体制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减轻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沉重负担,波兰政府提出了改革退休金和抚恤金的方案,计划在今后20—30年内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保障体制。退休金拟分三个等级
退休金分为三个等级:一、国家抚恤金;二、国家抚恤金+退休金;三、国家抚恤金+退休金+额外保险金。
国家抚恤金系最低等级的退休金。每个波兰人不管其工龄多长,只要到了退休年龄(男59岁,女55岁),均可享受之。国家抚恤金的经费由国家预算拨款。国家抚恤金予以保值。其数额一开始相当于国民经济部门职工平均工资的30%,几年甚至十几年后将逐步减少到20%。拥有15年工龄并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可获得国家抚恤金+退休金。这笔退休金用社会保险公司的现有的会费来支付。享受此种退休金者在未退休前的工作期间必须向社会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
那些在私营保险公司或者行业基金会投保的人可获得国家抚恤金十退休金十额外保险金。各行各业人士在退休问题上的特权均被取消。如果另外给予退休者行业补贴,应由该行业的部门或厂矿承担费用。社会保障体系的三个支柱
波兰政府提出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特点是:设立社会保障基金和基金组织,比如对退休养老、医疗保健、工伤事故、失业救济等均设立基金和基金会。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有三个支柱:一、国家抚恤金;二、义务保险;三、自愿保险。国家抚恤金由国库支付,国民普遍享受。波兰公民必须在社会保险基金会中投保。
社会保险基金分为三种:一、退休金—抚恤金保险基金;二、疾病保险基金;三、工伤事故保险基金。退休金—抚恤金保险基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工伤事故保险基金和职业保险基金均由雇主出资建立。所有职工都必须在疾病保险基金会投保。自愿投保系指在另外的保险基金会投保。政府打算在实行义务保险制度之前,允许在私营保险基金会另外投保。
(王京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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