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斯社发表:苏联和印度“和平友好合作条约”全文
【塔斯社莫斯科九日电】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印度共和国和平友好合作条约全文如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一方和印度共和国为另一方,希望扩大和加强它们之间存在的真诚友好关系,
认为进一步发展友谊与合作符合两国的根本民族利益,以及符合亚洲与全世界持久和平的利益,
充满决心促进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巩固,并且不断致力于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和最终消灭殖民主义的残余,
重申坚决相信不同政治与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与合作的原则,
确信在当代世界上,国际问题只能通过合作而不是通过冲突才能解决,
重申决心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决定缔结本条约,并为此各派下列全权代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特派苏联外交部长安·葛罗米柯;
印度共和国特派印度外交部长斯瓦兰·辛格。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
缔约双方庄严宣告,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应当保持持久的和平与友谊。每一方应尊重另一方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干涉另一方的内政。缔约双方应在上述原则以及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和巩固两国之间现有的真诚友谊、睦邻和全面合作的关系。第二条
缔约双方本着竭力促进保障持久和平与两国人民安全的愿望,声明决心继续作出努力,以维护和加强亚洲与全世界的和平,停止军备竞赛,并实现在有效的国际监督之下的、既包括核军备也包括常规军备在内的全面彻底裁军。第三条
缔约双方忠于一切国家人民和一切国家不分种族与信仰一律平等的崇高理想,,谴责各种形式和各种表现的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并重申决心致力于最终和彻底地铲除各种形式和各种表现的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
缔约双方应同其它国家合作,以实现这些目标,并支持各国人民反对殖民主义和种族统治的正当愿望。第四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尊重印度的不结盟政策,并重申,这一政策是维护世界和平和国际安全以及缓和世界紧张局势的重要因素。
印度共和国尊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奉行的旨在加强同各国人民友好与合作的爱好和平的政策。第五条
缔约双方深切关心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并十分重视在国际上互相合作以实现这些目标,因而应通过两国领导人举行会晤和交换意见以及派出官方代表团和两国政府特使进行访问的途径,并通过外交渠道,就涉及双方利益的重大国际问题彼此保持经常的联系。第六条
缔约双方十分重视双方之间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因此应继续加强和扩大在这些方面的互利和全面的合作,并且应按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印度一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贸易协定的规定,在平等、互利和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基础上,扩大在贸易、运输和通讯方面的合作,但此种合作应服从于同邻国间签订的现有协议和专门协议。第七条
缔约双方应促进彼此之间在科学、艺术、文学、教育、卫生、报刊、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和体育等方面的联系和接触的进一步发展。第八条根据两国之间建立的传统友谊,缔约双方每一方庄严宣告不缔结也不参加针对另一方的任何军事联盟。
缔约双方每一方保证不对另一方进行任何侵略,并且不容许利用自己的领土来进行可能对缔约另一方造成军事上损害的任何行动。第九条
缔约双方每一方保证不向参加与另一方发生的武装冲突的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援助。在任何一方遭到进攻或受到进攻的威胁时,缔约双方应立即共同协商,以便消除这种威胁并采取适当的有效措施来保证两国的和平与安全。第十条
缔约双方每一方庄严宣告不向一国或几国承担与本条约不相容的任何秘密或公开的义务。缔约双方每一方并声明,没有向任何其他一国或几国承担并且不应承担可能给另一方造成军事上的损害的任何义务。第十一条
本条约有效期为二十年,如缔约国的一方在条约期限届满前十二个月未向缔约国另一方提出终止本条约效力的愿望,则本条约将自动顺延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之。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互换批准书将在本条约签订后一个月之内在莫斯科举行。第十二条
如缔约双方在解释本条约在任何一条或几条时出现任何分歧,应本着互相尊重和互相谅解的精神,在双边的基础上用和平的方法来解决。
本条约用俄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全权代表签署了本条约,并在本条约上盖章。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外交部长
安·葛罗米柯
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
斯瓦兰·辛格
一九七一年八月九日于新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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