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总统的权限
【法新社巴黎4月10日电】题:共和国总统的权限
共和国总统的权限是由1958年10月4日颁布的宪法确定的,这部宪法建立了总统与政府分配权力的一个两头机构,有的人说是两头政治。
有些权限是国家元首特有的。国家元首与政府分享另一些权限。除了司法方面之外,这种分配显然取决于政治气候,尤其取决于议会多数,正如在弗朗索瓦·密特朗的两个七年任期期间左右翼共同执政所表明的那样。
宪法第15条规定总统是武装部队统帅,是核威慑的主宰。另外,从1959年以来,共和国总统的外交“专管范围”概念业已被人接受。
根据宪法第5条的规定,总统要抓宪法的遵守工作。他通过自己的仲裁来保证政府的正常运转以及国家政策的连续性。
总统的特有权限通常有:
——解散国民议会:他这样作是“在征求总理和议长的意见之后”。
——主持内阁会议。
——颁布法令。
——他是武装部队统帅。
——特别权限:“当共和国的制度、民族独立、领土完整和国际义务的执行受到迫在眉睫的严重威胁时,当符合宪法的政府的正常运转被中断时”,总统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这一权力只在1961年驻阿尔及尔的将军们发动政变时戴高乐将军使用过一次。
——特赦权。
——向议会提出国情咨文。
——宪法第64条还规定总统是“司法权力机关独立的保证人”。
——总统的辞职和对其助手(总秘书处和民事及军事办公室)的任命在传统上也被视之为“特有权限”。
“分享的”权限是最多的,因为许多决定是根据总理或政府的建议作出的,或者要求有总理副署的。例如:
——政府的辞职、部长的任命、内阁会议议事日程的确定、议会特别会议的召开和全民公决:后者在理论上应由政府或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向总统建议。
属于分享权限的还有:宪法的修改(修改建议由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和由议员们共同提出)、法律的颁布或新协商的要求、法令的签发、政令的签发、国家民事和军事机关官员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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