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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一研修会认为应部分修正“民法”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5-03-24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台一研修会认为应部分修正“民法” 【台湾《中国时报》3月21日报道】(记者杨肃民)法务部民法研修委员会20日讨论有关子女从姓问题,决议要修正民法第1059条,将子女从'...

台一研修会认为应部分修正“民法”


【台湾《中国时报》3月21日报道】(记者杨肃民)法务部民法研修委员会20日讨论有关子女从姓问题,决议要修正民法第1059条,将子女从父姓为原则、约定为例外,修正为子女从父姓或母姓依父母之协议定之,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者,得请法院定之。
昨天研修小组先行讨论第1059条的修法方向及原则,现行条文规定“子女从父姓,但母无兄弟,约定其子女从母姓者,从其约定。”“赘夫之子女从母姓,但约定其子女从父姓者,从其约定。”现行条文系以从父姓为原则。
研修小组认为,子女从父姓是父系社会的封建思想,易造成重男轻女的不正常现象,为贯彻男女平等精神,矫正不正常现象,决定把子女从姓问题交由父母自行去协议。
这项改变虽然较符合男女平等原则、但是却有矫枉过正之嫌,因为如此一来会彻底破坏中国人的传统家族、宗族观念,并且易紊乱血统、制造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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