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制定经济自由区投资条例
【合众国际社伦敦12月8日电】过去几个月,伊朗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其一些业已建立的自由区中的国内外投资的条例。
然而,与该地区的其他一些国家——比如叙利亚——不同,这些国家已采取措施彻底解除对资本的进口转让和份额分配的限制,伊朗还保留着一些。
主要的限制之一是,所有与投资有关的活动都必须得到有关自由区当局的批准,管理当局同各种国家机构协调动作,最后再向主管自由区的高级委员会报告。
这个高级委员会包括伊朗总统、10名内阁部长、中央银行行长、计划与预算机构的负责人、以及负责经济事务的副总统。
不过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差别。该地区的许多国家要求在同外国投资者共同经营的合资公司中本国资本必须占51%的份额,或为在本国资本至少占51%份额的地区提供优惠条件,伊朗对自由区的公司的外资份额没有限制。
在自由区的经济活动所获利润享受15年的免税待遇,日期从开始营业算起,而不是从获得投资许可时算起。自由区管理当局必须批准投入自由区项目的所有外国投资和所有资本转让。
资本的输入和资本份额的分配都在控制之下,需要得到有关当局的批准。然而,根据1993年9月19日的商业和工业自由区管理第1875号法令,资本和利润的输入和输出都是许可的。
伊朗还采取了某些措施以消除人们对国有化的担忧。如果真的将某个公司收归国有,自由区当局保证补偿,并且按时价立即付清。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解决可能对补偿额产生争端的明确办法。
今年颁布的规定批准陆路运输终点站、海港和机场征收服务费和许可证费。但它们又规定,管理当局可酌情降低对工厂机械、工具、部件和原料之类的进口品的上述收费。临时从国外或伊朗其他自由区进口的商品仍需上税,但是税款也可以退还。
伊朗自由区另一个鲜为人知的方面是,由于宗教或其他原因而被明令禁止的商品可以在获高级委员会批准后通过自由区转口。
高级委员会去年颁布的其他条例还规定了在自由区建立近海伊朗银行和外国银行的准则。
近海银行必须采取合股公司的形式,其中至少60%的份额必须由伊朗政府银行或政府组织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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