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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第斯条约成员国研究限制外资条例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70-11-20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安第斯条约成员国研究限制外资条例 【美联社利马二日电】组成安第斯条约的五国秘鲁、玻利维亚、哥伦比亚、智利和厄瓜多尔的政府,正在研究处置外国资本'...

安第斯条约成员国研究限制外资条例


【美联社利马二日电】组成安第斯条约的五国秘鲁、玻利维亚、哥伦比亚、智利和厄瓜多尔的政府,正在研究处置外国资本的条例,以便共同和一致处理外国投资。安第斯条约委员会最近讨论了由一批专家草拟的条例,并把这项条例提交有关政府讨论。
这个文件是保密的,细节没向报界宣布。但是,秘鲁的一体化全国办公室领导人路易斯·巴兰迪亚兰将军透露了一些细节,看来在某些方面是以新的立法为基础的。
这个条例包括如下方面:外国投资、资本再输出和再投资;利润汇出;混合公司;对外国企业的保障;贷款;外地区的技术、专利权和投资。
今后任何外国投资,都必须得到每个国家有关机构的批准,这些有关机构将在本条例通过后三个月内指定。批准(外国投资)将优先考虑用于发展。
该条例包括若干不允许外国投资的部门:
——基本产品工业。在头十年内将有例外,特别对矿业和石油业将实行这项例外,在这两项工业中,外国企业可以在协定的基础上得到二十年的特许权。同国营石油和煤气公司组成的联合团体,在支付税收前,国家至少收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在据认为足以满足需要的现有公司的活动方面。
——公共服务部门,包括饮水,排水系统,电力和照明,电话,邮政和电信。在上述任何部门中的现有外国公司,只允许进行仅仅为了维持有效的业务所必要的投资。
——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
——运输,出版,商用电台和电视台,报纸,杂志和国内贸易。
——委员会将决定可以限由本国人或混合公司(本国人拥有百分之五十一股权,可以是国营的,也可以是私营的)办的其他经济部门。
条例规定,本国人拥有百分之五十一点八股份的那些公司为混合公司。限现有外国企业在十年内变为混合企业,使本国人拥有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份。
在银行、保险、运输和限由本国或混合企业发展的其他部门,期限是三年,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是六年,让出股份的起码数字为百分之六十。外国银行的选择是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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