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财产保险苏联搞活企业的又一招
【塔斯社莫斯科2月5日电】《消息报》今天报道,计划从1989年起对过渡到完全经济核算制和自筹资金的企业的财产实行国家保险。
过渡到在完全经济核算制和自筹资金的条件下经营意味着不仅扩大企业的自主权,而且提高它们对保护本单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责任心。因此就有必要通过保险来保护企业财产免遭各种不测事件——火灾、地震、地陷、水灾、飓风、雷击、爆炸和事故,其中包括核电站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确定各企业财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在整个资产登记表上的价值的50%必须进行保险。
该报指出,外国的经验,首先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说明了强制保险的必要性。
按照企业的意愿,另外50%的财产也可以投保,而且如果强制保险的费用列入产品成本,自愿保险的费用就可以从经济刺激基金中支付。
该报强调指出,劳动集体应该从财产保险中得到好处。如果企业在3年内没有发生事故,并因此没有得到保险赔款,国家保险局就可以加以奖励,按付费的30%给予回扣。同时,对玩忽职守的领导人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条例。如果确定损失数额的委员会认定,损失是由于违反财产使用规则或者是设施的结构性缺陷所致,国家保险机关则有权提出拒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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