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审计法院(上)
【法国《世界报》10月11日文章】题:法国审计法院一、审计法院的作用审计法院的任务是检查所有国家和准国家机关的帐目和管理情况。审计法院的职能起初主要是检查国家的帐目是否合乎手续,后来随着国家从二次大战以来在经济中取得的地位而逐渐扩大。它的活动范围在不断扩大:从1939年包括得到国家财政援助的社会团体,1946年包括社会保险机构,1977年包括国营企业和国营公司,从1997年起包括向国家要求援助的机关。由于活动范围扩大和多样化,因此审计法院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适应企业的管理方法。审计法院从1982年起,已不再负责检查地方行政单位的帐目,这一职能已移交给地方审计法院。但审计法院仍将负责审理对地方审计法院的审决提出的上诉。
每年审查国家、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保险机构的帐目是审计法院的职责。它可以不请示任何人而独自采取行动。但对合资公司(国家占有多数资本)和享受国家补贴的公司的帐目,却并非是非查不可。审计法院还协助议会和政府编制和监督国家预算的实施。二、审计法院的组织情况审计法院是司法机构。因此,它的工作是由法官来完成的。各级法官共计188名:审计法院助理稽核、审核官以及院长。他们毕业于国立行政学院,就职时要宣誓,其职务不能轻易撤销。此外,审计法院还有140名法官被分期派到政府各部、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里工作。除了法官之外,审计法院还有一些不具备审理资格的人员:10名顾问律师(任期为4年);33名“流动人员”(政府派来、实习期为两年的高级公务员)、91名临时报告员以及57名检查助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近300人。
审计法院有七个法庭,每个法庭有一名庭长。第一庭庭长根据各庭长的建议安排法院的全面工作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七个法庭审理属于自己范围内的问题(经济、教育、国防)。它们还负责监督它们所管辖的部、机关和企业。
每个法庭还有5—10名法律顾问、10名审核官以及若干名助理稽核和工作人员。每个庭有若干个科室。审计法院还设有一个代表检察院的检察机关,它的法官是可以撤换的。总检察长在3名助手协助下领导检察机关。它的职能介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监督检查工作。它提出公诉,但是也代表政府的意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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