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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改革养老保险制度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4-12-0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捷克改革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捷在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将过去由国家统保,改为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 已出台的有医疗保险法,国家资助的养'...

捷克改革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捷在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将过去由国家统保,改为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
已出台的有医疗保险法,国家资助的养老保险法。明年开始生效的有社会补助法。目前正在酝酿改革养老保障制度。
新的养老保障法将于1996年开始实行。据报道,它有下述主要内容:
一、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部分,所有退休者一律平等,数额相同。它取决于国家的具体经济情况,生活费用的标准。二是浮动部分,取决于退休者工龄、工资情况。
捷官方认为,这种制度灵活,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它的优越性还在于可缩小养老金之间的差别。新的养老金制度可满足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不致于陷于贫困之中。
二、延长退休年龄。鉴于人口迅速老化,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人均负担越来越重。目前,捷每100个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要承担34.3个退休者的生活费用。到2010年这个比例将达到42.2%。国家用于养老金的开支也越来越多。
捷官方现已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决定从1966年起,妇女退休年龄延迟4个月,男子延长2个月。从2007年起,男子退休年龄从目前的60岁增至62岁,妇女由目前的53—57岁,延至57—61岁。
三、对退休金实行价格补贴。捷一直在实行这方面的补贴。新法将使价补制度化。规定消费价格每增长5—7%,就对退休金进行一次调整。调整的幅度参照实际工资的增长情况。
捷除将实行上述养老保障制度外,国家还积极鼓励居民参加养老保险,以便改善退休者的晚年生活。捷议会于今年2月16日批准新的养老保险法。新法的特点是个人自愿参加,国家予以赞助。新法规定,这项自愿参加的养老保险活动,由养老基金组织承办。凡18岁以上在捷境内常住的捷籍公民,皆有权参加这种保险。参加保险的金额自愿决定,但最低额为100克朗(每29克朗合1美元)。国家根据投保的金额给予补助,一般为40—120克朗。如果超过100克朗则再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贴。除此以外,参加者在投保后的头二年,还可再额外得到25%的补助。
养老基金组织是根据商业法建立的股份公司,至少要拥有2000万克朗的资金。养老基金组织必须由财政部同劳动社会事务部协商批准,许可证不得转让。
目前捷全国已有七个养老保险基金获准开展保险业务,如捷克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等。(刘天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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