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过失罪公职人员要负经济责任
【哥伦比亚《时代报》11月21日文章】题:犯有过失罪的公职人员将受到经济制裁
以往,公职人员对他们所犯的严重错误不负任何经济责任,在工作中因粗心大意造成的事故责任只由国家承担。但从今以后,不再这样做了,有过失者将自负其责。
负责解决行政争端问题的最高法庭
——哥伦比亚国务委员会在国家法律史上第一次责罚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犯有重大过失罪的一名医生和两名警察。
国务委员会开始实施一项法律规定,根据此项法律,不仅国家要为犯错误的公职人员承担责任,而且这些公职人员也要对自己的过失负经济责任。
上述三位受到经济制裁的人是:一位在实施剖腹产手术后将探针留在患者腹腔的医生;一位打死向空中开枪的醉汉的警察和另一位打伤行人的警察。国务委员会根据胡里奥·塞萨尔·乌里韦法官的提议规定,从今以后,在工作中出现过失的公职人员需自己掏腰包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在上述三起事件中,国家被判应付给受害者及其家属4670万比索赔偿金。以前,这笔钱由国库支出,现在,三名肇事者需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
例如,那位将探针遗忘在患者腹腔内的医生,需支付全部赔偿费,总额为650万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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