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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中小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出台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4-11-24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波中小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出台 【波兰《论坛报》10月22—23日报道】由波兰所有制改造部付诸实施的《经过结构改造实现私有化纲要》,是实现小中型(国营)企业私有化'...

波中小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出台


【波兰《论坛报》10月22—23日报道】由波兰所有制改造部付诸实施的《经过结构改造实现私有化纲要》,是实现小中型(国营)企业私有化的方式之一,迄今为止实现小中型企业还没有用过这种方式。这里主要指的是那些迄今尚未引起投资者兴趣的企业。
本纲要首先是针对那些拥有1500名职工以下的,已解决了所有权问题的,其资产估计不超过2000亿兹罗提(2.3万兹罗提约合1美元——译者注)的(国营)企业和国库公司。另一方面,本纲要的对象是国内和国外的法人实体以及能够通过对公司的结构改造来使公司康复的管理集团。
本纲要的主要原则如下:
1)通过谈判途径成立管理集团,该集团根据所提出的计划对公司进行结构改造,提高公司的价值,然后以最高价把公司出售。
2)通过谈判途径确定公司的底价,该底价就是市场现价,同时也成为确定管理集团报酬的起点。
3)由管理集团给公司提供贷款,达到预期目标之后,即可按照贷款数额有比例地掌握增加了资本的公司的股票(或股份)。如果管理集团因自身过错未对公司进行结构改造和私有化,那么贷款将失效。
4)管理集团的报酬作为公司的股票(或股份)形式则相当于公司的实际增长值的70%。
5)管理集团有权按底价购买股票或股份。
关于表明企业的则政状况的基本经济数字、企业的组织结构和技术结构的特点等商业专门资料在本纲要范围内完成。
管理集团有如下义务:
1)在结构改造过程中给公司当顾问;
2)为由国库出售公司的50%以上的股票(或股份)作好准备工作;
3)提供国库所任命的公司管委会成员的情况;
4)根据公司的增值而赋予职工的权利给职工分发股票(或股份)。
管理集团将有权在实施协议的任何时刻根据经修改的公司底价核定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或股份)。
如果投资者是管理集团,那么管理集团就应该确保职工以优惠价格获得全部股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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