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报道:澳大利亚的退休金和失业救济制度
【本报堪培拉讯】(记者
王发恩)为了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澳大利亚从1992年起,对养老金完全由政府包揽这一沿袭多年的做法进行了改革,转而采取由未来的退休人员预先支付一笔退休金的做法。
这项改革措施的主要目标是:由过去政府的单一养老金制度,逐步过渡到由社会与个人相结合的退休金储备制度。其核心内容是,从1992年起,每一个雇员必须缴纳其工资的5%作为退休金基金;其雇主也相应缴纳该雇员工资5%的相同数额。到本世纪末,这个百分比将由目前的5%提高到10%。这是一项强制性措施,雇员和雇主必须无条件地缴纳这笔退休金基金,目的是使人们退休后的生活得到充分保障。澳大利亚政府称这项强制性措施为“捐款制度”。
在澳大利亚,养老金并不是依据在职时的工资而确定,而是根据全国每周平均工资的25%来确定的。但是,退休前的实际收入和目前的家产也是必须考虑的参考系数。
由于处于过渡时期,澳大利亚目前实际上并存着两种养老金制度。原先的养老金制度原则上仍施惠于所有澳大利亚公民,而“捐款制度”则适用于已经缴纳其工资的5%的退休人员。一个按期缴纳其工资的5%的雇员,退休后不仅可从退休基金中领取一定比例的退休金,而且还可以从原先的养老金制度中领取养老金。
政府对失业者实行救济,着眼点在于帮助失业者重新回到劳动大军当中去。具体做法有三个方面:提供经济帮助,提供培训和提供就业信息。
向失业者提供经济帮助,使其在未找到工作之前能够渡过经济拮据的难关,是澳政府提供救济的基本原则。澳大利亚向失业者提供的救济款数额为全国每周平均工资的25%。失业救济金完全由政府承担,社会与企业不承担义务。
为失业者提供各种培训,是澳政府向失业者提供经济资助的一个重要补充。澳政府十分重视培训工作,尤其注重对长期失业者的培训,目的是使其学到或掌握一技之长,利于找工作。
澳政府有关部门的另一个义务,是帮助失业者“寻找”工作。所谓“寻找”,也就是向失业者提供就业信息。澳政府今年5月发表的就业白皮书。白皮书的核心是称为“工作合同”的措施。在“工作合同”中,政府强调双向义务的原则:政府为失业长达18个月以上者提供一个为期半年至一年的工作。与此同时,失业者必须接受政府作出的合理的工作安排,否则作为惩罚,将失去一段时期的享受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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