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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4-10-3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捷克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 【本报布拉格讯】(记者孙希有)捷政府于1992年向议会提交了全民医疗保险法草案。议会通过了这个法律草案,并于199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

捷克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


【本报布拉格讯】(记者孙希有)捷政府于1992年向议会提交了全民医疗保险法草案。议会通过了这个法律草案,并于199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实施全民医疗保险法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对原来的全民免费医疗制度进行的重大改革,变由国家全部负担国民医疗卫生费用为市场经济模式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即由个人、企业和国家三者共同负担。
捷全民医疗保险法规定,凡有劳动或工作收入的人(指个体劳动者和私人公司工作人员)、有财产和租赁收入的人、无需纳税人(无收入的家庭妇女和个体农民)、因健康原因不能就学或就业的15—26岁的人、养老金领取者,都必须到国家新开设的医疗保险公司申报医疗保险。对于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厂和企业职工、公司职员,需按月支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数额为个人工资总额的13.5%,由本人所在单位一并向医疗保险公司支付,其中单位负责支付9%,个人支付4.5%,个人支付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扣除。如果职工有多种收入,则按实际收入支付。也就是说,如某人在一家工厂做工,同时还在另一单位兼职,那么,他除在本单位支付医疗保险金外,还要在兼职单位交付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为其在兼职单位收入的13.5%,单位和个人的支付比例仍分别为9%和4.5%。
对于没有固定单位但有收入的人,即依靠财产和出租收入的人,将按扣除实际成本(各项开支)费用后收入的45%作为计算医疗保险金的基数,须交这个基数的13.5%作为医疗保险费用。自1994年开始,国家把这个基数比例由原来的45%改为35%。
那些无需纳税人,如家庭主妇,个体农民等则须按捷最低工资2200克朗作为计算基数,按13.5%交纳医疗保险金,每月为297克朗。
15岁以下儿童、现役军人、退休人员及大、中专院校学生的医疗保险金仍由国家负担。
在实施医疗保险法的同时,捷还将一些医院药房、街头药店以拍卖、租赁或其他方式转交给私人经营和管理,将国立医院逐步转为私立医院。国家将只保留少数医学院、教学医院或医学研究院的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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