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决定大陆人继承台属遗产请求权延至三年
【台湾《中国时报》9月14日报道】题:大陆同胞继承台湾遗产请求权改为三年(记者陈杉荣、张启楷)
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6条修正案”,将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遗产的请求权时效,由现行的“二年”延长为“三年”。在审查过程中,民进党反对,国民党黄复兴系统的立委和新党立委虽然均赞成修法延长时效,但出现互争主导权的场面。
依现行两岸条例第66条第一项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二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抛弃其继承权。
国民党昨天和新党联手,以表决方式,78人在场,54人赞成,通过将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遗产的请求权时效由二年改为三年,延长一年的时间,方便退辅会的作业,以及让已故荣民的大陆眷属有较充分的办理求继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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