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明报》社评:中文在港的法定地位不容歧视
【香港《明报》7月26日社评】题:法定中文不容歧视翻译文件用者自付
经过社会上一些热心团体长时间的争取,中文终于在20年前继英文之后成了香港的法定语文。
香港98%的家庭是以中文为母语,而且在不到三年之后,香港就会由英国人的殖民地变为中国主权之下的特别行政区。在这样的社会及政治现实之下,港府在后过渡期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在政府管辖的范畴内致力确保中英文地位平等,那本来是理所当然的事。
然而,港府表面上看来虽然并没有蓄意抗拒使用中文,但实际执行之时,在行政架构体制之内,仍然存在着一座阻碍合理应用中文的大山。
不久之前,有一位商人致函布政司陈方安生,投诉公司注册处拒绝接纳他以中文填报的公司登记资料。
九七之后,英文虽然还会享有法定语文的地位,但公司注册处至今这样歧视中文的措施,肯定会抵触基本法的规定。
该处的负责人也已明白到他们现行的做法,即使在九七前可以勉强逆民意而行,日后特区政府也不可能容忍。因此,公司注册处已着手主动研究修订法例,容许以中文登记公司资料。
至于港府当然也有责任从速进行全面检讨,保证没有其他政府部门——尤其是那些涉及资料登记的单位——继续奉行贬抑中文的政策。
比较合理的安排,应该是让申请注册的公司自由选择以中文、英文或者双语呈报有关资料,而注册处则只负责储存申请人所选用的文本。日后翻查资料的人如果需要翻译有关的文件,费用由使用服务者自付。
这样做既符合了中英并重的精神,也配合了港府推行“用者自付”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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