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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利钦颁布新私有化法令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4-07-24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叶利钦颁布新私有化法令 【合众国际社莫斯科7月22日电】俄罗斯总统叶利钦今天不顾议会的强烈反对,颁布了实施新的私有化计划的总统令。此举肯定会触怒强烈'...

叶利钦颁布新私有化法令


【合众国际社莫斯科7月22日电】俄罗斯总统叶利钦今天不顾议会的强烈反对,颁布了实施新的私有化计划的总统令。此举肯定会触怒强烈反对出售国有企业的共产党人和民族主义者。
叶利钦的新闻秘书科斯季科夫说,总统颁布法令“表明总统希望走市场改革这条战略道路的政治愿望”。
他说,该法令吸收了杜马几个委员会提出的关键的修改意见,它的签署得到了杜马主席雷布金的同意。
政府对议员们作出的重大让步有:政府保证在关于土地、学校、医院和俄罗斯海外房地产的特别出售法案出台之前,上述财产不实行私有化。
负责私有化事务的部长丘拜斯草拟的初步方案规定,工厂所在的土地可以随着企业一同出售。但丘拜斯本周同意修改这条规定。他说,土地私有化只有在国家杜马通过一项关于房地产产权规定的土地法后才能实行。
政府还支持国家杜马的建议:允许议会监管那些资产在1992年超过2000亿卢布或其职工超过5万人的大型企业的私有化进程。
【俄通社—塔斯社莫斯科7月22日电】俄罗斯总统今天签发的关于俄联邦国营和地方企业1994年7月1日后国家私有化纲领基本条例的命令如下:
为深化经济改革,鉴于私有化证券有效期终止,兹决定:
1.批准由俄联邦政府提出的、根据国家杜马代表建议加以完善的俄联邦国营和地方企业1994年7月1日后国家私有化纲领的基本条例。
2.责成俄联邦政府、俄联邦国家国有财产管理委员会在俄罗斯联邦财产基金会的参与下:
在一周内批准制订向俄联邦国营和地方企业1994年7月1日后国家私有化纲领基本条例过渡的法规文件的时间表;
在1994年9月1日前根据俄联邦国营和地方企业1994年7月1日后国家私有化纲领基本条例,对已出版的法规作出修改和补充。
3.责成俄联邦政府在1994年9月1日前保障:批准规定支付、分配、统计并监督国营和地方企业私有化所得资金;计算作为国有财产用于社会文化和市政设施的股份红利的详细办法的文件;免去外国根据国际协定为俄联邦提供技术援助所需物资的进出口关税。
4.责成俄联邦境内共和国、自治州、自治专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的国家政权机关以及相应的财产管理委员会,按照俄联邦国营和地方企业1994年7月1日后国家私有化纲领的基本条例在该条例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实施共和国和地方的私有化纲领。
5.责成俄联邦政府在三周内把关于修改补充俄联邦税法的联邦法草案提交俄联邦会议讨论。修改补充如下:
(1)下列资金免征各种税收:
私有化企业在投资招标中获得的投资;外国为俄联邦提供技术援助的资金以及支持改革的外国贷款;
(2)专项私有化投资基金无需预付利润税和红利税;
(3)俄联邦有价证券业务法对国家有价证券规定的纳税优惠,也适用于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为企业私有化时转属俄联邦主体或其他地方所有的社会设施进行拨款而发行的定向债券。
(4)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待关于批准俄联邦国营和地方企业1994年7月1日后国家私有化纲领的联邦法律通过后停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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