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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的三大权力机构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4-06-12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欧洲联盟的三大权力机构 【德国《时代》周报6月3日一期文章】题:欧洲的权力分配 欧洲有3个权力中心:委员会、理事会和议会。 委员会实际上是欧洲联盟的行政'...

欧洲联盟的三大权力机构


【德国《时代》周报6月3日一期文章】题:欧洲的权力分配
欧洲有3个权力中心:委员会、理事会和议会。
委员会实际上是欧洲联盟的行政机构。现委员会由17人组成,分别由12国政府提名,将来再由欧洲议会批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现任委员会主席是雅克·德洛尔,任期到1994年底。
委员会是唯一拥有欧洲立法动议权的机构。它起草相应的文件,提出财政预算,监督条约的执行。成立伊始它便被认为是欧洲统一的推动力量。这一机构共有13000名工作人员。
欧洲理事会和部长理事会是欧洲联盟的权力和决策中心。欧洲理事会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组成,为欧洲联盟内部建设和对外关系制订大政方针。部长理事会由12个成员国的政府代表组成,拥有最终通过欧洲法律的权力。部长理事会分为总务理事会和专门理事会,前者由各国外长组成,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例会;后者由各国专业部长组成,讨论所主管的专门性问题。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理事会总秘书处和12国驻欧洲联盟使馆为常设机构,协助理事会工作。
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欧洲议会只有像德国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这样的立法议会的一部分权力。在参与真正的立法方面是如此,在监督其它机构方面也如此。即将届满的本届议会由来自12个成员国的518名议员组成,分为9个议会党团。议会工作主要由19个委员会完成。
欧洲法律,即对整个联盟有约束力的法律,基本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在12国生效的法规;另一种是准则,在这些准则中为各成员国规定有约束力的目标,由各国自己制定成法律具体执行。欧洲法律可涉及共同体所管辖的一切领域,管辖范围主要在1957年的《罗马条约》、1986年的《欧洲统一文件》和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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