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的沿革
欧洲议会是欧洲联合过程的产物,是与理事会(决策与立法机构)和欧洲委员会(执行机构)并列的欧洲联盟(即欧共体)的上层政治机构。
在欧洲共同体成立之初,欧洲议会称为“联合大会”。随着欧洲联合过程的发展,欧洲议会的权限、任务和影响逐渐扩大。
但它基本上仍是监督、咨询机构,同时拥有一部分立法权(如完成欧洲内部市场的法律)和批准权(如吸收共同体新成员和联系网),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使它集体辞职。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进一步扩大了欧洲议会的权力,它今后将具体地参与一系列决定,如消费者保护、科学研究、环保、医疗保健、教育等。如果有必要,也可以推翻理事会的立法草案。
欧洲议会由来自欧洲联盟12个成员国的议员组成。每届议会任期五年。本届议会产生于1989年,由518名议员组成。欧洲议会中四个最大国家德、英、法、意的代表历来人数相同,但下届议会将首次改变这种状况。
考虑到德国统一后人口增多,下届议会德国议员数将增加到99名,英、法、意各为87名,西班牙64名,荷兰31名,其余议席由欧洲联盟其他国家分配。
本届议会下设19个委员会,有9个议会党团。议会党团由各国政治倾向大致相同的政党组成。欧洲社会民主党和欧洲人民党是两个最大的议会党团,各有议席198个和162个。
议会全体会议每月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一次,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而常设秘书处设在卢森堡。
1979年以前,欧洲议会议员是从各国议员中委派,1979年起由各国公民在欧洲议会选举中产生。今年6月12日将举行欧洲议会第四次普选。
各国选举法适用于欧洲议会选举。各政党按得票多少获得议席,得票达不到5%不能进入议会。欧洲联盟12国现有人口3.495亿,有选举权的人为2.6亿。
欧洲议会现在年预算为12亿马克,其中德国承担最大部分(近30%)。据计算,每个欧洲人每年为欧洲议会承担3.48马克费用。
欧洲议会也是欧洲内部各种矛盾的集中之地。按照规定,各个国家都有义务把欧洲联盟的方针和决议变成本国法律,然后它们才在这个国家具有约束力。
但是,当这些规定影响到一国利益时,它们常常不能立即在这国得到贯彻。有关欧洲联盟的改革会议预定在1996年召开。围绕着这一会议的筹备工作,各国议会目前正在作各种探讨与准备。
(翁振葆)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