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的权力
【德国《商报》5月4日文章】题:欧洲议会长期来争取在欧洲联盟里有更多的发言权(记者埃贝哈德·维斯多夫)
当12个成员国的公民们在今后几周里为6月份的第4次欧洲议会直接选举做准备时,关于欧洲联盟内缺乏民主的话又重新流传开。同各国议会比较,斯特拉斯堡欧洲议会的权力显然还是很小的。
但是,这种比较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为欧洲联盟是各个国家在为实现共同主权而逐步放弃本国权力的情况下慢慢地发展为一个整体的尝试。
今天谁也不知道,这条路最后是否会导致一个联邦制政体,以及斯特拉斯堡在一种按联邦德国模式建立的欧洲两院体制中将起到什么作用。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自从成立共同体以来欧洲议会的权力在不断扩大。仅由于共同任务的进一步增加,也使这种权力的扩大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缺乏民主是指各国议会对欧洲立法的影响逐渐减少以及欧洲议会的权力仍还不够这两者之间出现了灰色区,各国的政治家很喜欢在这个灰色区里做一些不受监督的游戏。
原来欧洲议会的议员是由各国议会选派的,自从1979年欧洲议会由公民直接选举以来,它的合法性和影响有了增加。它现在拥有听证和咨询权,共同决定权以及批准的权限。当然,它本身也可以对许多政治问题表明态度。此外,它对共同体机构的发展产生过重大的影响。
欧洲议会的一项重要权力是同1975年成立的欧洲审计院合作监督预算计划的执行。议会可以不批准欧洲委员会的工作。《马约》再一次加强了监督预算的权力。
1987年欧洲统一文件中对条约的改革是扩大议会权的一个阶段。这导致理事会同议会之间的合作,议会主要负责完成内部市场的法律条文。
在这方面,欧洲议会虽然可以施加比以前大的影响,但最后决定权仍在理事会,因为它可以以一致的意见贯彻自己的立场。此外,欧洲议会得到了批准关于扩大共同体和吸收联系会员国的条约的权力。
《马约》也只是有限地增加了欧洲议会的权力。这方面的一个重点是实行一种所谓的共同决定程序。如果理事会同议会不能就欧洲委员会的一个草案取得一致意见,那么就要成立一个由这两个机构派人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如果这个调解委员会也不能解决问题,那么议会最后有否决权。
欧洲议会除能批准参加共同体的或建立联系会员国关系的条约以外,还对同第三国签订的大多数较重要的条约有批准权。重要的是,在1994年底由各国政府一致提名的委员会新主席和他的全体人员要经斯特拉斯堡议会的批准。这使得即将举行的欧洲选举有了更重要的意义。议会的新权力还包括任命一位公民代表和成立调查委员会。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