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改革医疗保健制度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捷克正对医疗卫生事业进行彻底改革。
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保健费用,改变过去由国家统包的做法,是捷克在改革现今的医疗保健制度方面推出的第一个重大措施。为此,捷克于1991年通过了医疗保险法,并依据此法律,于1992年着手在全国建立医疗保险公司,1993年1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实施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全国公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
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每月毛工资中扣除4.5%的医疗保险金。此外,职工所在单位还需按职工的工资额为每个职工交纳9%的医疗保险费。个体经营者和私人企业家,则需按每月的纯收入交纳13.5%的医疗保险金。领养老金者、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服役军人、失业者等,由国家支付保险金。
医疗保险公司不仅负责支付公民的医疗费用,而且负责检查和监督医疗保健机构的服务质量。
建立多元化的医疗保健体系,是捷克在改革医疗保健制度方面采取的又一关键性步骤。为了建立遍布全国的多种形式的医疗保健网,捷克在1992年通过法律,允许集体和个人兴办医疗事业,允许公民自由挑选医生和就诊的医院。与此同时,对国家所有的医疗卫生设施实行私有化。
据捷克《经济报》报道,至去年年底,全国17000个医疗机构中,只有2559个属国家所有,其余均已私有化。国家还准备在最近二年内把85%的病床转给地方和私人,其中一部分还给教会。国家还鼓励医务工作者送医上门,开展“家庭服务”。
两年多来,非国有的医疗事业迅速发展。据《经济报》说,1994年初,全国90%为成人治病的医生、70%的儿科大夫私人行医或在私立医疗机构中工作。1991年,有26家医疗单位进行“家庭服务”,治疗的病人有1500名。
1992年进行这种服务的医疗单位发展到68家,医治的病人增至7000名。1993年此类医疗单位的总数又增加了2倍。全国逐渐形成国家、个人、教会和慈善机构共同提供医疗服务的局面。
捷克在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的同时,特别强调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检查。除医疗保险公司实施检查监督职能外,一些公民自愿建立的团体,如病友协会,也参与监督。为了加强对药物和医生行为规范的监督,捷克将于1994年内公布药品目录及医生工作规范。捷克还依法建立了专业性的医生协会,专门负责审查医生的专业水平。(刘天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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