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界条例
新界土地条例是香港新界人多年遵循的、约定俗成的土地惯例,并带有一定的氏族社会特点。历史上第12任港督卜力爵士(1898—1904年在任)曾发布文告,作出新界居民“商业和地产利益必获保障,习俗习惯不会受到任何干涉”的承诺,直到本世纪70年代,港英推行新市镇计划时,也承诺原有继承关系不变。
1993年9月,港府房屋委员会致函新界区内置屋的业权人,提醒他们所购物业因地处新界,将受新界条例影响,即“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物业继承将传男不传女”。1993年11月,港府提出了《新界土地(豁免)条例草案》,原意是解除30多万位于新界“新移民”在业权方面的疑虑,此条例不涉及原住居民。
今年1月由立法局委任议员陆恭蕙出面,在事先没有征询新界有关社团和原居民意见的情况下,对港府的条例草案提出重大修订,欲将新界原居民也囊括在该条例之中,取消物业继承传男不传女的惯例,并取消下列传统权益:年满18岁者可获面积700平方英尺丁屋,毋须补地价,可在所属乡村地殓葬,农地可用作货柜存放场地(每个货柜租金2000港元)等。香港政治团体港同盟和汇点等起而支持,港府“顺应政治现实环境转变”,态度从反对修订转为支持修订,引发了新界居民的不满。
3月22日,约1000名新界居民到立法局门外请愿抗议,反对此项修订。
3月29日我国务院港澳办首次就港府同意修订新界土地(豁免)条例作出反应,指出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已载入《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必须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自行修改。(朱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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