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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报报道:台湾“修宪”八项要点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4-04-22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台报报道:台湾“修宪”八项要点 【台湾《联合报》4月19日报道】题:修宪内容八要点(记者何旭初) 国民党中常会临时会议昨通过“对第二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临时会'...

台报报道:台湾“修宪”八项要点


【台湾《联合报》4月19日报道】题:修宪内容八要点(记者何旭初)
国民党中常会临时会议昨通过“对第二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临时会代表同志政治任务之提示”草案准予备查,草案中规定今年修宪工作的“增修内容要点”八项原则及“修订条文之方式”二项原则。李登辉主席裁示,以中常会名义提请4月23日召开的临中全会讨论通过,交由中央政策会及国大工作会协调党籍国代支持,并据以拟具“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修正案”,提请国民大会决议通过。
宪法增修内容要点如下:
一、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依下列规定,自中华民国85年第九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实施:(一)总统、副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之。(二)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在选票上同列一组圈选,以得票最高之一组为当选。
二、总统、副总统之罢免,依下列规定,由国民大会提出,交由选举人投票决定:(一)国民大会提出之罢免案,须经代表总额1/4之提议,代表总额2/3之同意。(二)罢免案之投票,经选举人过半数之投票,其中过半数同意罢免,即为通过。
三、总统发布须经国民大会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副署。
四、国民大会设议长、副议长,于集会时主持会议,对外代表国民大会。自第三届国民大会实施。
五、立委任期自第三届起,改为四年,并调整第二届国代与立委之任期,使总统与国代、立委之选举与就职日期配合。
六、国代在会议时及立委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但涉及诽谤或侮辱者,仍须负责。
七、国代及立委之待遇及报酬,应以法律规定。除通案调整外,单独增加待遇或报酬之法律,应自下届起实施。
八、山胞名称修改为原住民。
有关宪法修订条文的方式,政治任务提示案中规定:
一、宪法本文不修改,本次拟增修之条文依前述之“增修内容要点”作必要之修订。
二、现有增修条文除依“增修内容要点”修订,并依下列原则整理修订者外,均予保留,不予修订:(一)已失规范意义之过渡规定,及未及实施之规定,均予删除。(二)无须由宪法规定者,酌予删除。(三)条文顺序依宪法章次,酌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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