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何制订和看待新闻法
【苏联《新闻工作者》月刊1987年第11期报道】题:公开性的座标——苏联国家出版委员会主席米
·费·涅纳舍夫答记者问
新闻法草案的修改工作还在进行。第一个方案的确过于简单,是宣言性的,需要对它进行重大修改。我们要在新闻法中反映些什么呢?首先应准确地反映双方,即批评者和被批评者应承担的责任。第二,其中应明确确定记者获取消息的权利和利用消息的权利。当然,在这方面也应该有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和国家保障。但这也不可能消除一切困难和提供一切保障。即使是一项好的法律也不会自动生效,因此新闻工作者还需要表现出必要的精明、勇敢和执着的精神,特别是在采访消息的时候。不应指望所有封闭的屋子一下子都能打开,本位主义一下子就能克服,被批评者对新闻工作者的态度马上就能变好。这项法律不管发生什么作用,势必会遭到抵制。
新闻法是需要的,但也需要具有能够处理几方之间关系的艺术、辩论艺术和批评艺术,而我们往往还不能掌握这门艺术。无论批评多么尖锐,人们总期待在批评之后能做些建设性的事情,但我们在报刊上刊登这样的例子不多,这往往引起人们的愤慨。每个新闻工作者、评论员、作家是否能取得成就,取决于他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现实生活,这是一切的标准。
至于西方新闻机构引用我们刊登的这种或那种材料的问题,我想指出:我国新闻界谨小慎微的最陈旧的清规戒律之一就是过分考虑外国人是怎样看我们的。这个清规戒律曾长期干扰我们的工作。因此,我们现在就应彻底抛弃它。
当前的报刊、政治评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它们所制造的社会舆论在解决国家问题中的作用大大提高了。新闻工作者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他们应同时解决两个任务,第一是影响改革,第二是改造自己。舆论在社会上的份量越重,部门和新闻工作者就越要对它负责任。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