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国营企业法简介
苏联国营企业法草案于1987年2月8日公布,经过4个多月的全民讨论,6月30日经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并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实行。现简介如下:一、明确企业性质和地位企业不再是国家计划的简单执行者,而是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实行完全经济核算制和企业自治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劳动集体是企业的全权主人,对企业财产行使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独立自主地解决生产和社会发展的一切问题,保证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结合起来,其工作好坏直接影响企业收入和职工福利。二、扩大企业自主权在计划工作方面,国家计划对企业不再具有指令性质。企业根据控制数字、长期经济定额、国家订货和限额以及用户的订货,自行编制和核定计划,独自签订合同。在物资技术供应方面,改变过去那种集中调拨物资和为企业规定固定供货单位的做法,逐步扩大生产资料批发贸易,并使批发贸易成为企业获得物资技术保障的主要形式,最终建立起一种消除了生产者操纵和垄断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资料批发贸易有三种形式:(1)用户企业与生产单位直接签订供货合同;(2)用户企业与中介人(物资技术供应委员会的地区机构)签订供货合同,(3)用户企业直接到地区供销机关直属的商店自由购买。供应单位的产品如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合同要求,企业有权单方面废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在价格方面,企业可按三种价格(国家统一价格、同用户协议的合同价格和企业自定价格)销售自己的产品。随着完全经济核算、自筹资金、批发贸易和直接经济联系的发展,合同价格和自定价格的采用范围将不断扩大。在财权方面,企业要靠自己赚来的钱从事生产活动和支付劳动报酬。企业的利润按定额分成。除一部分利润上缴财政预算(包括生产基金付费、自然资源付费和劳动资源付费)外,剩余的利润都归企业支配。归企业支配的利润又分成两类:一类是工资基金;另一类是经济刺激基金,其中包括生产科技发展基金(用于科研工作,更新和扩大固定资产,增加流动资金等),社会发展基金(用于建造住房以及保健和群众文化活动等福利事业),物质鼓励基金(用于奖金等)。上述各项基金一般都应专款专用。企业只有征得劳动集体同意后,才有权把一部分物质鼓励基金列入社会发展基金,或把一部分生产科技发展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在对外经济活动方面,凡能保证大量提供出口产品(包括工程和劳务)的企业,都有权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无权独自进入国外市场的企业可通过外贸联合公司参与确定本企业产品出口的最佳条件。对外经济活动通常都在外汇自负盈亏和自筹资金的基础上进行。
三、调整企业与国家关系,使国家对企业的领导由行政方法转向经济方法
上级机关要为企业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严格维护企业权利,不干涉企业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由于执行上级机关侵犯企业权利的指示而蒙受损失,应由下达指示的机关赔偿。国家仲裁机关要负责裁决此类争端。上级机关颁发的文件如不符合其权限或违反立法,企业也有权向国家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承认这一文件全部或部分无效。
国家管理机关主要是通过控制数字、长期经济定额、国家订货和限额这四种手段,用经济方法对企业实行领导。控制数字不再具有指令性质,不应束缚企业制定计划,它只反映社会对企业产品的需求,反映最起码的生产效益水平。长期经济定额是国家影响企业的主要经济杠杆,5年不变,它决定企业与国家财政的分配关系,决定企业劳动报酬基金和经济刺激基金的形成。国家订货一般采用招标方法,国家与企业双方承担相应责任。限额是为了控制投资规模,规定国家集中投资的最高额、建筑安装工程量和承包工程量的最高额以及集中分配物资的最高额。
四、实行业业自治,使企业管理民主化企业管理要在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领导与劳动集体社会主义自治相结合的基础上进行。企业自治主要是:(1)劳动集体的全体会议(代表会议)是行使劳动集体全权的主要形式,劳动集体及其社会组织参与制定最重要决策并监督执行;(2)企业各级领导人,从工长、作业队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到企业领导人,都由相应的劳动集体以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并经上级机关批准;(3)实行承包制,工段、车间和其他分支单位要改行承包形式,必要时还可采用家庭承包制。
(应震象)
(注:新华出版社编译的《苏联经济改革法规》一书收入《苏联国营企业法》等13个经济法规,每册邮购费1.50元。欲购者请汇款至北京佟麟阁路52号新华社中国国际信息资料中心订阅处,在汇款单附言中写明书名和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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