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颁布新养老保险法
捷克十分重视社会保险事业,各种形式的保险公司竞相向人们提供服务。国家为了彻底改变过去把人们的生老病死统统包下来的做法,现在大力推行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的社会保障政策。本着这一精神,捷克议会于2月中旬又通过了一项新的养老保险法。公民自愿参加,国家积极赞助是新法的特点。
根据新法,这项养老保险活动由养老基金组织承办。养老基金组织是依据商业法建立的股份公司,享有法人地位,它至少要拥有2000万克郎(每30克郎合1美元)的资产。养老基金组织的建立,必须要由财政部和劳动社会事务部协商批准。养老基金组织必须要有严密的章程、投资计划。领导成员必须廉洁,政府官员、国家银行理事会的成员、最高检查机构的人员等等,一律不得参与领导工作。
新法规定,凡年满18岁、在捷国内长住的捷籍公民,皆有权投保。参加投保者5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参加保险的金额自定,但最低额不得少于100克郎。国家按投保的金额给予补助。如投保的金额每月在100至199克郎之间,国家的补助金为40至72克郎,国家对每人每月最多补助150克郎。
参加养老保险者需与养老基金组织签署合同,除注明领取养老金的方式外,还需说明在参加保险者死亡后由谁继承保险金。这种养老保险,是普通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
为了保护参加养老保险者的利益,使其投资不致受到损失,新法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组织只能把聚集的资金用于购买国家和银行发行的债券,或者在有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除国家发行的债券外,养老基金组织购买的其它任何企业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基金组织财产的10%以上。新法还规定,养老基金组织所获得的收益,5%应留作储备金,最多10%由公司股东大会支配,其余部分全部用于投保者本身。
为了防止养老基金组织进行各种非法活动,国家对其实行检查监督。如果发现其活动违背章程和养老保险法,轻者责成予以立即纠正,重者罚款500万克郎,或者冻结其财产使用权,或者吊销许可证。如果查明某一养老基金组织未经批准,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除勒令停止活动外,还要罚款2000万克郎。
(刘天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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