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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修捷修签订的苏占领军留驻捷境条约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70-01-0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苏修捷修签订的苏占领军留驻捷境条约 【塔斯社莫斯科十九日电】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苏联军队暂时留驻'...

苏修捷修签订的苏占领军留驻捷境条约


【塔斯社莫斯科十九日电】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苏联军队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条件的条约全文如下(本刊有删节)第一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取得保加利亚、匈牙利、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波兰政府的同意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达成如下协议:驻扎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一部分苏联军队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以保证社会主义大家庭各国的安全免受西德军国主义势力的日益增长的复仇主义野心的侵犯。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其余的军队以及保加利亚、匈牙利、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波兰的军队根据一九六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六日和十月三日至四日的莫斯科会谈文件将撤离捷克斯洛伐克。这些军队的撤离将在双方批准本条约后开始进行,并将在两个月内分阶段完成。
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的苏联军队的人数和部署地由苏联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协商确定。
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的苏联军队仍然由苏联军事司令部管辖。第二条
一、苏联军队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境内并不侵犯它的主权。苏联军队不干涉捷克斯洛伐克的内政。
二、驻在捷克斯洛伐克境内的苏联军队、苏军编制人员及其家属将遵守捷克斯洛伐克现行的法令。第三条
一、苏联方面承担在捷克斯洛伐克境内苏军所需给养的费用。
二、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在苏联军队、苏军编制人员及其家属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期间,将向他们提供军营中的营房和住房、办公用房、仓库和其他用房、机场及其固定的工事和设备、国家邮电和运输网设施、电力以及其他设施。靶场、射击场和演习场将与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军共同使用。第四条
苏联军队、苏军编制人员及其家属可以乘坐苏联的直达列车和车厢,也可以从一国的车厢换乘到另一国的车厢以及乘坐汽车和空中运输工具前往捷克斯洛伐克的苏军驻地和离开捷克斯洛伐克。
苏军编制人员及其家属在进入、留驻和离开捷克斯洛伐克时,免受护照和签证检查。第五条
捷克斯洛伐克方面同意下列人员和物资在通过捷克斯洛伐克国境时不征税,不受海关检查和国境检查:
——苏联军队、苏军编制人员以及部队、分队和小队随军人员;
——一切军用物资,包括为苏军提供商业—生活服务用的物资;
——向海关机关交验了有权通过捷克斯洛伐克国境的证件的单身或与其家属一起、带给他们个人用品进入捷克斯洛伐克和离开捷克斯洛伐克的苏军编制人员。
苏联方面运进捷克斯洛伐克的财产、装备和战斗技术装备在运往苏联时可以免收关税和捐税。第六条
一、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境内的苏军人员及苏军编制人员家属的商业—生活服务工作,由苏联商业—生活服务企业来承担。
二、捷克斯洛伐克方面按照捷克斯洛伐克现行的国家零售价格,以对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同类商业企业采用的商业折扣,根据苏捷主管商业机构商定的数量,给苏联商业一生活服务企业提供商品。
三、捷克斯洛伐克方面根据苏联和捷克斯洛伐克的有关外贸机构所签订的合同,按苏捷贸易关系中现行的价格,提供数量经过商定的食品和工业品,其中包括为苏军计划供应的燃料。第七条
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将向苏联政府以捷克斯洛伐克克朗提供必要数量的款项,作为与苏联军队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境内有关的经费。第八条
第三条规定的设备使用以及根据本条约第七条以捷克斯洛伐克克朗提供的款项的结算办法将由缔约双方在本条约生效后一个半月内达成的补充协议规定之。第九条
同苏联军队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境内有关的司法权问题按如下办法解决:
一、对于苏军编制人员或其家属在捷克斯洛伐克境内犯的罪行和过失的案件,采用捷克斯洛伐克的法律,并由捷克斯洛伐克的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其他主管追究应受处分行为的问题的机关行使。
苏联军人犯罪案件由军事检察机关侦查,并由捷克斯洛伐克军事司法机关审理。
二、在下列情况下本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
1、只是苏军编制人员或其家属对苏联、苏军编制人员或其家属所犯的罪行或过失;
2、苏军编制人员在军队部署区执行勤务时所犯的罪行或过失。
以上二款所述案件由苏联法院、检察机关以及根据苏联法律工作的其他机关主管。
三、对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境内的苏军及其编制人员所犯应受处分的行为的人承担的责任,将同对捷克斯洛伐克武装部队及其编制人员所犯应受处分的行为的人所承担的责任一样。
四、苏联和捷克斯洛伐克主管机关可彼此提出关于转交或接收对本条第一和第二款所规定之案件的司法权的要求。第十条
苏联政府同意向捷克斯洛伐克政府赔偿苏联军队或苏军编制人员的行动或疏忽可能给捷克斯洛伐克国家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苏联军队或苏军编制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能给捷克斯洛伐克的公民、机关或在捷克斯洛伐克境内的第三国公民造成的损失;两种赔偿的数额都由根据本条约第十三条所任命的负责苏联军队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事务的全权代表来确定。
可能由于苏联军队的债务产生的争执,应当根据同样原则加以审议。
苏联政府还同意向捷克斯洛伐克政府赔偿可能由于苏军编制人员不是在执行公务时的行动或疏忽以及由于苏军编制人员家属的行动或疏忽而给捷克斯洛伐克机关和公民及在捷克斯洛伐克境内的第三国公民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
一、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同意按照负责苏军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事务的全权代表在所提出的要求的基础上和在考虑到捷克斯洛伐克法制的情况下确定的数额,向苏联政府赔偿由于捷克斯洛伐克国家机构的行动或疏忽而对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境内的苏联军队的财产和对苏军编制人员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于捷克斯洛伐克国家机构对苏联军队所负的义务而可能产生的争论应在同样基础上进行讨论。
二、捷克斯洛伐克政府还同意按照捷克斯洛伐克法院在对肇事者提出的要求的基础上确定的数额,向苏联政府赔偿由于捷克斯洛伐克公民的行动或疏忽而对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境内的苏联军队、苏军编制人员和这些人员的家属可能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损失,双方在负责苏联军队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事务的全权代表作出决定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的三个月内予以赔偿。第十三条
为了妥善地处理由于苏军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而产生的日常问题,苏联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各任命自己的负责苏联军队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事务的全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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