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教学自治、财政独立”的幌子法国民议会通过所谓高等教育方针法草案
【法新社巴黎十一日电】国民议会今天一早通过了教育部长富尔给法国大学教学自治和财政独立的法案。
【本刊讯】法国《民族报》九月二十七——二十八日,刊载了法国“高等教育方针法草案”的详细摘要如下:
本法令草案所规划的大学结构的更新,是本着这两项原则的,即自治与参加。
A、大学体制的自治,其首要目的在于纠正中央集权的弊病。
“高等教育和研究区域委员会”,将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对规划、统筹研究和教学作出贡献,以使新体制的活动协调起来。高等教育机构之外的人士将在区域委员会中占三分之一。
“高等教育和研究全国委员会”将帮助制订全国的政策。特别是,它将对一切决定提出建议,并就获得国家发给的毕业证书的各种条件提出意见;在国家指拨给高等教育和大学研究工作的总预算的分配问题上,必须同它商量。它将参与规划和协调的主要职能。它将在高等教育和计划之间建立便于了解情况和进行统筹的必要的机构。最后,它将敞开大学的大门,使之为自己的欧洲使命服务。
全国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的职能的规定就是这样,与此同时,国家保留进行督促推动和行使自己的责任的权力。
B、参加的原则也保证了结构更新。
首先,在所有参加大学生活的人——教师、研究生、学生、技术人员、行政人员合作从事共同任务的平等机构内部,参加对各个新组织的行政和财务管理。其次,在教学方面,参加制订教育纲领,参加选择教学方法和选择考验知识的办法。最后,改革还要保证把大学纳入各地区和全国的生活。为此,改革允许外界人士参加各管理机构,由他们提出要求并督促大学避免为办大学而办大学。
法令草案的全部三十七条。(中略)
第二十六条:教育和研究意味着知识的客观性和对各种意见的容忍态度。
第二十七条:在不损害教育和研究活动的情况下,在不助长垄断或宣传,不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学生有了解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的自由。
为此目的供学生使用的地方,将区别于教育和研究场所,并且将设在教育和研究场所之外的地方。
第二十八条:这些机构的主席以及教育和研究单位的领导人,要对大学及其所在地的秩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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