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工资和雇佣制度
【日本《世界周报》11月23日一期文章】德国的工资体系是以职业能力为基础的,工人在经验积累多了、职业能力提高后,合同工资等级自然晋升。因为没有定期涨工资的制度,所以对普通工人来说最关心的就是合同工资等级的晋升。
工人的录用是在企业内某个工种出现缺员时,没有像日本的公司那种定期录用新大学生的制度。
另外,德国的公司内部也没有定期轮换工作或是因人事变动而提升人员的惯例。不过,通常是一个部门的某个职位出现空缺时在企业内部招聘补充,在此范围内移动和晋升。
法律上要求公司解雇人员须有正当理由,在解雇手续上要求有一个较长时间的通知期限,事先要听取工人代表的意见,允许有申诉权。
当经营恶化时,德国企业所采用的最典型的调整雇佣体制的办法是缩短劳动时间。当某个事业部门被关闭时,有时会把希望到其他部门工作的人转到其他部门去,有时还要求某些人提前退休。德国的一些大企业里有些高层管理人员是不受合同的限制的。这些合同外职员的薪金超过合同工资的最高级,他们的待遇是由他们自己与雇用者个别商定的。除了长期休假外,他们工作特别累。
最近临时工、短期工等在德国急剧增加。这是因为,为适应工会提出的缩短劳动时间的要求和确保国际竞争能力,企业推进了劳动条件灵活化。同时,1982年上台的科尔政府为对付失业采取了积极承认上述雇用形式的立法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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