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银行业改革五大特点
波兰自1982年开始着手改革银行体制。10余年来,银行业面貌大为改观,目前仍在进行体制转轨的波兰银行业有以下特点:银行多元化银行改革打破了国家对银行业的垄断。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波兰有6种所有制的银行:国营银行,国营—合作社联营银行,合作银行,股份公司形式的银行,私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国营成分仍占银行业的90%以上,继续占主导地位。银行自主、自负盈亏几经修改的《银行法》规定,“银行是具有法人地位的、自主的和自负盈亏的组织单位,根据银行法和银行章程开展活动。”银行可以创办公司和合作社。银行也可以成为外国银行的股东。如果银行因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在采取了一系列挽救性措施之后仍未奏效,银行可以宣告破产或被另外的银行接收。
据波报报道,波兰银行业目前不景气。1/4的商业银行亏损,最近有4家商业银行破产。合作银行的情况更坏:已有5家破产,7家申请破产,87家接近于破产和被撤销。银行股份化、私有化《银行法》规定,国营银行(含国营—合作社联营银行)可以转变为股份公司形式的银行(简称为股份公司银行)。国营银行的资产可以作为股本加入股份公司银行。转变为股份公司银行后,该股份公司银行就继承了原来银行的债务,接收了原来银行的职工和劳资关系。
《银行法》规定,3个法人或者10个自然人,即可建立银行。如果是国库、国内银行、外国银行或国际银行机构建立银行,则不受此限制。几经修改后的《银行法》规定,建立银行的注册资本至少应为700亿兹罗提(目前约2万兹罗提合1美元)。允许建立外资银行自1989年起,波兰当局允许外国人或外国资本在波兰建立外资银行或外国银行代表机构。从1991年5月第一家外资银行——波美银行开业起,在波兰共建立了16家外资银行。此外,外国的大银行还在波兰开设了15个代表机构。
修改过的《银行法》规定,外国人可以独资或合资在波兰创建股份公司形式的银行或者加入已存在的银行;外国人可以在波兰开办外国银行的分行或代表机构。建立股份公司形式的银行至少应有3个法人或者10个自然人。开办外国银行分行或代表机构需持有波兰财政部长颁发的许可证。
外国人在波兰开办银行时,至少应有6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自由外汇作为银行的注册资本。外资银行必须把其外汇储备保持在由波兰国家银行行长规定的水平上,也必须在波兰国家银行拥有一定数量的兹罗提存款。加强中央银行的作用1945年1月成立的波兰国家银行已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发钞银行。大众储蓄所(国营银行)和波兰投资银行已先后从波兰国家银行中分离出去。波兰国家银行已成为独立于政府的组织,但仍与政府合作。行长须经议会批准,总统任命。波兰国家银行的职责主要是制定货币政策,保证货币稳定,防止通货膨胀,保证汇率合理。最近3年,该行在控制波兰的通货膨胀,确保兹罗提币值稳定方面起过重要作用。(王京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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