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的历史与现状(三)
东京回合谈判
1979年,经过6年的谈判后,关贸总协定成员国签署了东京回合谈判协议,进一步削减关税,总额高达1260亿美元,相当于主要发达国家工业贸易总额的90%。99个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加了谈判。由于关税日益为非关税壁垒所替代,因此也许更重要的就是国际贸易6大行为准则了。由于并非所有成员国都同意每项准则的全部条款,因此各项准则只适用于签约国。
这些准则禁止对工业产品实行出口补贴并对农业产品的出口补贴做了规定;确定了一个国家何时对进口的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多长时间;鼓励实行国际认证标准化、检测程序标准化,禁止实行内外有别的标准;规定成员国为了关税目的以何种方式确定进口商品的价值;确定了简化和缩减获得进口许可证所必需的行政要求的程序;防止政府实体歧视其他签约国的产品。
东京回合谈判还确立了一个长久体制。根据这个体制,工业国可对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取消关税,而发展中国家则继续对发达国家的这些产品征收关税。根据最惠国待遇,这是不允许的,要取消必须同时取消。因此,东京回合谈判在肯尼迪回合谈判的基础上,扩大了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优惠。条约还进一步规定:在贸易谈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不必做出与其各自的发展需要、财政和贸易需要背道而驰的牺牲。
今天,关贸总协定仍然是主要的国际贸易多边组织。除了大约l10个签约国外,还有23个国家实际上遵守关贸总协定的原则。现在,中国和俄罗斯都在与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就加入总协定一事进行谈判。艰难的乌拉圭回合谈判
但是,随着关税逐渐减少,成员国实施了新的创造性方法,以那些不符合关贸总协定原则、但根据现有规定又属合法的方式限制进口。
在某些情况下,成员国往往以配额的形式就某些产品(如钢材、汽车、电子产品等)达成“有秩序销售协定”、“自愿限制协定”或其他程序性措施。
有些贸易领域(如服务、投资和知识产权)是关贸总协定原则从未触及的,有些贸易领域已经发生了变化(如普遍实行的农产品出口补贴)。这都使现有的原则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经济形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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